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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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 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 项作出约定。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 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浪琴阳光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同意由开发商全权选择并指定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浪琴阳

2、光 座落位置:遂宁市射洪县新华下街与滨江路中段交叉口 物业类型:商住总建筑面积 59500 平米;其中多层面积21200 平米,高层面积 27800 平米,一期商业面积5600 平米,二期商 业面积 4900 平米。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 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并承诺遵守物业 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设施设备的

3、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统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 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办理装修 手续。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服务协 议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

4、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 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 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5、,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利用公共场地进行婚丧活动(如设置灵堂等);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业主必须为其自有物业购买保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该业主负责。第十九条 为使物业管理区域协调统一、规范管理,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规劝、批评等必要措施制止,因

6、其不服 从管理造成该楼盘其他业主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及电梯运行维护的费用和公共水电能 耗费用)。一、缴纳费用时间:物业管理费从业主所购物业由开发商通知交付之日起计算,业主应于交房当日预交付清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此后 业主应于物业管理费到期前10日内预交付清下一年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二、费用标准:1、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高层住宅1.00元/平米/月,多层洋房0.45元/平米/月,商业2.00元/平米/月。 备注:物业管理费用为开发商通知集中收房之日起计收;2、地下车位按个数:50.00元/个月(业主

7、自购车位) 备注:该费用仅为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和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3、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3.00元/平米一次性收取。4、装修履约金:2000元/户。5、装修管理费:按遂发改(2013) 431号文件精神执行,房屋面积100 以内有电梯每套300元收取装修管理费, 无电梯每套200元;100m2-150m2以内有电梯每套400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无电梯每套300元;超出150 tf有电梯 按每套500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无电梯每套350元。6、二次供水增压费及公共楼道照明费:10.00元/户/月。7、在装修期间,因进出小区人员复杂,为了保证小区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洁,业主

8、在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4个装修 出入证,并向物业公司交纳20元/个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手续及工本费,装修工人应凭装修出入证进出小区。三、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原因未办理接房手续或未入住而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前述标准向物 业公司足额交纳。四、业主出租物业时: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可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业主应将此约定 告知物业公司备案并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五、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备案,并应当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六、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可按遂宁市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进行,调整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并报请物 价管

9、理部门备案。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向物业公 司支付滞纳金。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份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 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份但无法通知相关 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的

10、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 物业专有部份,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 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

1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及统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 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交 纳的费用。不论业主是否入住,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按时足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上述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 服务费

12、用的义务。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 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 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也可根据

13、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份,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 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份以外的,属于多 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开发商系四川瑞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规约所称物业公司系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约所称业主系指根据商品房购买合同拥有该物业区域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 人与自然人,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系指业主所购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员等业主许可使用该物业的自然人或 法人。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 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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