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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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一)技术1.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2.技术可以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作为贸易标的的技术通常限指专有技术,即具有专有权属性的“私有”技术。(一些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因依法被认为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为人类之共同财富,即使该技术仍具有实施的价值,但任何人均可未经授权而利用,因而不具有商品的属性,不能成为贸易的标的)3.具有商品属性的“私有”技术一般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专有技术。4.专利技术为-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为- 不具备专利权的但

2、具有专有属性的技术,包括:.已因申请专利而公开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英文表述为“known-how”的技术(技术诀窍)。5.普通技术在法律属性上既不属于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专有技术,一般是由超过专利权期限的原专利技术和已被公开的原专有技术构成的系统方案。(虽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私权保护,但可能以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为约束而体现相应的交易对价)6.计算机软件可以分别纳入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可以独立于硬件而存在的计算机程序 及其 有关文档)7.我国技术进出口活动中以权益表现的“技术”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

3、。(二)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1.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所有人将自己的技术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2.根据技术转让是否有偿,技术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 和 无偿转让。(前者又称为技术贸易)3.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贸易一般为狭义概念,即仅指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通常情况下,国际技术转让仅是指供方就某项技术向受方发出使用许可证而进行的活动。4.我国“技术进出口”概念: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注:国际贸易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为: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三)国际技术贸易1.国际技术贸易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4、。 -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 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让技术的行为。这说明:我国产法也是以技术贸易是否跨越国境作为衡量是否属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标准。而转让的方式包括: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2.国际技术贸易关涉因素复杂,国家行为的干预明显。3.虽然技术贸易本质上是供需双方商业交易,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但因涉及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被纳入国家政策考虑范围。- 因此,国际技术贸易领域的国际规则并不容易达成认识一致,该领域的法律调整主要是依赖于国内法,

5、国内政策或法律制度起了主导性的协调作用。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贸易标的(即贸易对象)的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从广义上说是技术知识和经验,从狭义上说主要是特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一些非专利且已公开的普通技术作为系统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也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专利技术1. 专利技术是指享有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以颁布证书的形式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专利权被授予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

6、专利。- 即: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即不得:(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3).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国际专利技术贸易中,供方应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技术享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或获得了专利权人的特许授权。 - 这是以专利技术为标的国际技术贸易与非专利

7、的专有技术为标的的国际技术贸易在供方的义务上的最为主要的不同3.专利有地域性,国际专利技术贸易须以该技术在引进国获得专利权保护为前提。如果一项技术在供方所在国属于专利技术,而在需方所在国属于公有技术,则需方实施该技术自不必经过许可,也就没有技术“引进”或“转让”之必要或意义。4.专利还具有期限性。以专利技术作为贸易标的的,该专利技术应当具备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专利权期限尚未届满的仍受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超过专利权期限、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的技术不能再称为专利技术。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请日起的2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

8、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二)技术秘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未范条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应视为商业秘密:整体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精确配置与组合不为同类信息的普通同业者所共知或易于获得;因其为秘密信息而具有商业价值;由合法持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计算机软件1.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2.软件贸

9、易既涉及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也涉及专利权的转让或许可。3.软件贸易合同所涉及标的包括 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或定做软件。三、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一)国际技术贸易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是以特定知识信息为对象的一种私权,是指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类:(1)在国际有形货物贸易或国际无形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在国际投资或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前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处理国际社会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事实上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新障碍。享有专有权保护的知识信息的财产价值属性决定了

10、它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属性,知识产权制度使技术创新者以外的他人必须就使用或实施创新技术而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或使用费。- 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决定国际技术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因素。(二)国际技术贸易中的 知识产权限制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认为:各成员可以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限制措施,. 用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人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死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 用以防止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限制贸易和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合做法国际技术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主要限制有:权利用尽原则、强制许可制度、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1.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

11、,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首次出售而进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和再销售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他人的使用和再销售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须向专利权人付费,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权利用尽”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理性解释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在首次销售中已经得以实现;英美法系国家的理性解释是:专利权人在行使销售权对相关产品进行首次销售时,已经以作为的默示方式授予对该专利产品的转售和使。“权利用尽”原则在各国的专利法中都应相应的体现,所不同的是对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的规定不同,并因此直接导致专利权人是否享有进口权以及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否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问

12、题。WTO框架下:一方面承认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合法性,允许进行平行进口贸易; 另一方面也不禁止成员赋予专利权人进口限制权而限制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贸易。我国法律对于“权利用尽”原则的规定:(1). 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进口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充分利用了TRIPS留给各成员的自由空间,允许平行进口行为。(2)2005.11.29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并于2006.1.1起施行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 治疗某规定种传染病

13、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口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口。 但是,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这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须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药品专利权人进口限制权的限制,换言之,是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专利药

14、品的平行进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肯定。2.强制许可制度: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颁发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他人使用或实施知识产品的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为平衡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矛盾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而设置的一项限制性措施。在专利权保护领域中,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普遍存在,它是对专利权设置的一种反垄断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专利权人过度滥用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权,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允许成员规定有关的例外情况以限制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但这种限制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开发利用相抵触,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专利的限制包括允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对一项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做其他使用,包括政府征用或者政府授权第三方使用,但这此限制的适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我国法律对于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因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或者因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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