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质管理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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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物质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库房仓储物质防火平安管理制度责任人 第2篇物质储存平安管理制度 第3篇工厂物质选购管理制度 第4篇卫生学院物质选购管理制度 第5篇物质储存管理制度 第6篇库房、仓储物质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及责任人 第7篇附院放射性物质平安管理制度 第8篇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9篇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第10篇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的平安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平安和医院财

2、产平安,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方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急物品。 二、危急物品平安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运用科室平安管理。运用科室须有专人详细管理,并要有平安管理方法及平安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物品,进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气,对危急物品平安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担心全隐患,应马上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

3、改。 四、危急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紧急状况时,保卫科马上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爱护好现场,并马上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状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峻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物质储存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急品平安管理条例规定。 2.物资储存场所应当依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和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3.必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的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

4、)防窃等工作。 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记,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二)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求实行杜绝火种的平安措施。 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仔细核实。化学危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限制,主管部门应常常检查核准。 4.危急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急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行配装的危急物品必需严格隔离。 放射性物品、剧毒品不能与其它危急物品同存一库。 炸药不能与易爆器材同存一库。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

5、燃物品同存一库。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行同存一库。 危急物品与一般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肯定距离。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和液化气体等危急物品不行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需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方法,运用单位必需凭平安技术部门批准的“危急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旁边,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动火等作业。如因特别须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实行平安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保管人员应依据所保管的危急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8.自燃物品、易

6、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坚固、密封、,发觉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等状况,应刚好进行处理。 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平安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三)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平安阀等平安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平安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立。 3.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

7、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空,电缆宜采纳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平安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运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平安。 凡有储存及运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急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根据国

8、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选购、领取、运用和登记手续。 运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需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运用量,剩余的要刚好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选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需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急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平安防范措施。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

9、员进入仓库。 未经平安培训,不熟识危急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卫生学院物质选购管理制度 卫生职业学院物质选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选购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选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福建省政府选购管理暂行方法、*市选购管理暂行方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学院所属部门凡运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选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的政府选购,是指各部门运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选购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选购书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心及福

10、建省支配的预算资金(财政补助)和预算外资金(即教化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选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运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选购。 第四条 学院实施政府选购本着公开、公允、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政府选购组织形式为托付政府选购。学院相应成立一个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后勤部门、财产科、财务室、监察室及运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后勤工部门详细施行。 政府选购是指由学院托付*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实施的纳入政府选购书目内项目(物品、服务)的选购活动。 其次章 学校选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实施政府选购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类选购、物品类选购和服务类选购。 工

11、程材料类选购主要是指基建修理工程相关的设备、配件、材料等的选购。 物品类选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含后勤)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试验器材(包括工具用具)、耗材(包括零星修理用材料、清洁用品、汽配件等)、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包括大宗印刷)、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的选购。 服务类选购包括未列入修理工程的零星维(装)修(包括汽车修理)、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的选购。 第三章 学校政府选购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选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选购的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的规定;编制(或审定)学院选购的安排(或预算);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选购安排执行状况;指导各部门此项工作的业务

12、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领导学院政府选购工作实施等。 第八条 学院政府选购工程项目,依据市选购办批准的选购形式并按国家、省、市所规定的选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指定的选购单位通知中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天以内,根据选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选购合同(或协议)。所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选购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采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所选购的货物运抵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质量验

13、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大型或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应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选购项目(包括学院组织的选购项目),每项选购活动的选购文件应妥当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选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单一项目选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选购活动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选购人员与负责选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别、制约。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或经办部门的选购人员应执行政府选购法的规

14、定,选购人员应在中标单位(供应商)进行选购。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在选购执行过程中的执法状况,选购文件的保存状况与制度完善状况。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选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的内容,每年审计检查的结论报省教化厅并接受省教化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的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选购人员必需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选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组织政府选购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选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一)必需进行政府选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选购;必需进行集中选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选购;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办人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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