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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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范文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_、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_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

2、、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_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a,基本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3、_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

3、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_、处理。(1)调查病人及家属。(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3)调查旁观人员。(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5)进行技术咨询。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_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7、医疗纠纷处理领

4、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

5、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4、调查的基本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6、处理情况。c、有关资料1、投诉信件。2、调查记录。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4、有关的医疗文书。5、有关物证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程序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5、鉴定辩论。6

6、、鉴定:(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一、起诉。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_符合条件的_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_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开庭前准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确定审判_。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5、_并确定案由。6、确定当事人范围、

7、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7、审核诉讼材料。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14、制定庭审提纲。15、开庭通知及公告。四、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2、审理开始。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8、范文(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_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_名主要代表。(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

9、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_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_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

10、过_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_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

11、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八)其他扰乱

12、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第二节解决机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

13、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_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第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_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

14、)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_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_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

15、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第九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_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第十一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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