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2282431 上传时间:2023-01-17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衡政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二o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市和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

2、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衡阳晚报、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费提供服务。 第六条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3、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衡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设在市房产局。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市房产局是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及衡阳市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并承担市经房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项目核准工

4、作,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牵头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综合竣工验收。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选址,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和开发业绩,审查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市建工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审核购房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 市财政局(非税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费收缴和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

5、价格的制定、发布,销售价格审批和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市政务中心应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各种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绿色通道。 第三章建设审批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开发建设和合作建房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依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并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立项审查表,报市规划局审查“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再报市国

6、土资源局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报市房产局、民政局审查建设单位或购房对象资格,再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立项审查表和相关材料向市发改委申报立项; (二)市发改委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综合会审,经会审后,汇总成批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市发改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核准手续; 2、市房产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登记手续; 3、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建设局审查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5、市政务中心非税局窗口收缴有关规费; 6、市建工局核发施工许

7、可证。 各个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个审批环节必须以前一环节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如前一环节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及其它产业政策,本环节不得予以审批,不得发放相关证件,否则,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通过衡阳晚报或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利用行政划拨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采取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

8、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经房办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应由市经房办制定。 第十五条市经房办应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

9、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其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6平方米。 超过65平方米的,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整套住房按商品房标准交纳规费。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规划、建设、建工、消防、人防、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综合验收意见书,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规费减免手续。待规费减免手续办结后,再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费收缴结算单等有关材料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产权证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

10、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 第十九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本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对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1、。 第二十一条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名单,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在企业内部公示日无异议后,由厂工会签署意见,直接向市经房办申请。 市经房办会同市民政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集资合作建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收取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房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实行保本微利。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

12、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规费实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凭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到市政务中心按商品房标准全额交纳相关规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规费减免手续,按照核定的标准返还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

13、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七章价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销(预)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

14、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系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税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综合计算。 第三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