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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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暂行)xx 银xx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修订版)的通知(财金xx28号)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2号)和财政部 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规定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 xx246号)规定范围确定。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贷款 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是指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 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 利息的行为。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及时 处置”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指各支行(部)负责中小企业和涉农不

3、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的申请,总 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及时处置,指各支行(部)对符合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 应及时上报总行及时处置,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六条呆账核销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原则。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对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 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八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 和涉农债权可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

4、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 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一亡,本 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 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 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

5、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 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本行驶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 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 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 议或重整协

6、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 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 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对单笔

7、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本行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 法收回的债权;(十三)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第九条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本行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四)本行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第十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按支行(部)自主申报或总行督促申报、总行 相关部门审核,经总行行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的的程序办理。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呆账核销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

8、(室)为协办部门。第十一条 支行(部)在呆账核销申报前,应先对拟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呆账认定,并由贷 款主办人和协办人负责对拟办理核销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呆账形 成过程、资产保全过程、呆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如实撰写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 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务求过程详实完整、内容真实全面、理由确实充分,签字后提交支行行长 审核并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包括:(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与实缴资本、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与我行合作历史等内容;(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 押

9、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三)呆账形成及资产保全过程。包括债务人违约过程及原因、贷款逾期时间、逾期后催收 经过、债务重组过程、诉讼保全过程(含起诉时间、法院判决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结 果等)以资抵债过程、资产处置、债权受偿和损失情况等内容;(四)申请核销理由及呆账金额。包括呆账特征综述、申报核销理由、呆账币种、本金金额 与欠息金额等;(五)呆账形成原因与教训总结;(六)调查结论与申请核销意见。第十二条 根据分类取证的原则,支行(部)应根据各类呆账的特征分别搜集、提供以下证 明呆账符合核销条件的材料:(一)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的呆账提交: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

10、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的呆账提交: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 死亡的证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八条第(三)款的呆账提交: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遭受重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八条第(四)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证 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八条第(五)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 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八条第(六)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1、七)符合第八条第(七)款的呆账提交: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八条第(八)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我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 及债务人还款凭证;(九)符合第八条第(九)款的呆账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 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放款凭证、贷款审批单等 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内部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内 部法律意见书;(十)符合第八条第(十)款的呆账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及上述1至9 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八条第(十一)款的呆账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1

12、0项的相关证明;(十二)符合第八条第(十二)款的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 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十三)如不能获取法院出具的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应同时提交内部清收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由总行稽核监察部出具,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 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法律意见书应由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 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十四)债务人在我行的多笔

13、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 我行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仅 提交该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十五)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有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 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可以仅提交该终结或终 止(中止)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第十三条 支行(部)办理呆账核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查报告;(二)贷款呆账认定表;(三)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四)贷款发放收回明细清单;(五)贷款发放收回相关资料

14、:包括借款申请审查(审批)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及收回 收等;(六)贷款担保相关资料:包括抵(质)押担保合同、抵押清单及抵押物登记证、保证担保 合同等;(七)借款人、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八)资产保全和债权受偿等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九)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支行(部)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信贷管理部1、对支行认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审批;2、对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3、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并签字确认;4、按

15、季填制呆账核销情况表;5、建立呆账核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二)特殊资产管理部1、根据核销申报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对支行(部)提供的核销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2、从法律角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签 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3、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三)稽核监察部1、按照规定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稽核,查明呆账形成原因,明确相应责任人并作出书面处 理意见;2、根据稽核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 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3、出具内部清收报告;4、建立呆账责任人处理结果数据库。(四)计划财务部1、根据财务承受能力、资本管理要求以及税收政策等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2、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关申报工作,所需申报资料由信贷管理部提供;3、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呆账核销情况。(五)会计出纳部1、根据本行会计制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 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2、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账务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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