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炉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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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热炉安全使用技术要求前言本标准的第7.5条、第 7.8条、第8.2.10条、第 9.2.2条、第9.6.2条为推荐性的, 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是对SY0031-95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的修订。为满足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的需要,结合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对SY0031-95的内 容、格式等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其更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指导性及协调性。其主要修 订内容如下:a)b)c)增加了“前言”、“范围”、安全附件的“一般要求”、“燃烧系统安全设施” 将“引用标准”单列为第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SY0031-95的内容进行了修订:5.1.1 中增加了对加热炉设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5.

2、2.1 和5.3.1 中对加热炉的制造和安装单位资质等级的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在5.1.5 和5.2.3中增加了“燃烧器等主要配件型式及参数”的内容;6.2对直接受辐射热的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板材料做了修订;6.4 中对管式加热炉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对烟囱挡板设置的要求、对管式加热 炉灭火管的设置要求以及立式圆筒管式加热炉底部支柱的防火要求;增加了 8.4.1 对有延迟裂纹倾向材料的无损检测要求;8.4.2中增加了常压水套炉壳体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 表2中增加了对常压火筒、常压壳体的试验压力内容;增加了 9.3.3、9.4.6 对压力表、液面计等的定期检验要求;增加了 9.5.1 对加热炉介质进

3、出口、对流段传热面尾部、管式加热炉炉膛和燃料 进燃烧器处装设测温仪表的规定等。d)由于相关标准的更新,本标准对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和修订。e)取消了 SY0031-95的第10章“报废”、附录A “安全阀泄放面积的计算”、附录 B “本规程的用词说明”。本标准由油气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星环、韦振光、刘文霞、景深、王小林、杜树彬、周宗宝、靳 国辉、管风阶。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

4、况为:SY0031-9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工业用加热炉(以下简称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验、修理和改造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工业用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包括第1号、第2号修改单)GB713 锅炉用钢板GB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高压

5、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T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9948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T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JB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4709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44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SY/T0538-2004 管式加热炉规范SY/T0599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金属材料要求SY/T5262-2000 火筒式加热炉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国发20033

6、73 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19903 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 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 heater for petroleum industry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用火焰加热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的专用设备。一般 按结构型式分为火筒式加热和管式加热炉。3.2火筒式加热炉 fired tube heater石油工业生产中

7、,在金属圆筒壳体内设置火筒传递热量的一种专用设备。分为火筒式 直接加热炉和火筒式间接加热炉。3.3火筒式直接加热炉 direct fired tube heater被加热介质在壳体内由火筒直接加热的火筒式加热炉称为火筒式直接加热炉,筒称火 筒炉(包括具有加热和其他功能的合一装置,下同)。3.4火筒式间接加热炉 indirect fired heater被加热介质在壳体内的盘管(由钢管和管件组焊制成的传热元件)中,由中间载热体 加热,而中间载热体由火筒直接加热的火筒式加热炉称为火筒式间接加热炉。中间载热介质为水的火筒式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按壳程承压的高低,将水套炉分 为:承压水套炉一一壳程最高

8、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O.IMPa (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 同);常压水套炉一一壳程最高工作压力小于O.IMPa。3.5管式加热炉 tubular heater石油工业生产中,用火焰通过炉管直接加热炉管中的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 介质的专用设备。3.6主要受压元件 main pressure part火筒式加热炉主要受压元件指筒体、封头、火筒、烟管管板、盘管、开孔补强板、设 备法兰、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 5Omm 的接管和管法兰;管式加热炉主要受压元件指炉管、急弯弯管、管汇、转油线和炉 管法兰。4 总则4.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是油、气生

9、产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国发2003373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其安全经济运行,保障人身 和国家财产安全,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标准。4.2 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遵循本标准。各级主管 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3 本标准是加热炉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加热炉的技术标准、部门 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以要求高者为准。4.4 加热炉由于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而与本标准不符时,应进行必 要的科学试验,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至少一年试用,证

10、明安全可靠并鉴定合 格后,方可推广使用。4.5 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除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 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 一般规定5.1 设计5.1.1 加热炉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D2级 以上(含D2级)的单位承担。加热炉的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5.1.2 加热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5.1.3火筒式加热炉的设计,应符合SY/T5262-2000的规定;管式加热炉的设计应 符合 SY/T0538-

11、2004 的规定。5.1.4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加热炉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5.1.5 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a)设计基础数据;b)强度计算书;c)热力、流体动力及安全阀等工艺计算书d)总图及零部件图;e)燃烧器等主要配件型式及参数;f)安装使用技术说明书。5.2 制造5.2.1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D2级以上(含D2级)的单位承担;管式加 热炉和常压水套炉的制造,也可由具有锅炉C级以上(含C级)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5.2.2火筒式加热炉的制造应符合SY/T5262-2000的规定,

12、管式加热炉的制造应符合 SY/T0538-2004 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5.2.3 加热炉出厂时,应符有下列技术资料:a) 加热炉竣工图;b)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c)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d)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e) 燃烧器等主要配件型式及参数。5.2.4 加热炉应在明显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a) 加热炉的型号、名称;b) 制造厂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c) 产品编号;d) 额定热负荷,kW;e) 加热介质;f) 设计热效率,;g) 工作压力(壳程、管程), MPa;h) 工作温度,C;i) 设备总质量, kg;j) 设备外形尺寸, mm;k) 制造年月;l)

13、出厂检验单位及检验标志。5.3 安装5.3.1 加热炉的安装,应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或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装单位承担。5.3.2 加热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加热炉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不 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5.3.3 加热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根据加热炉基础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加热炉的基础 (包括其他预制构件)进行交接验收。基础施工单位应将质量检查结果、测量记录及其他 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安装单位。5.3.4 加热炉安装后应进行下列工作,并

14、做好记录。a) 检查加热炉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b) 全面检查加热炉的安装质量;c) 按第 9 章的规定检查全部安全附件;d) 按规定进行系统试压,并对各连接部位进行渗漏检查;e) 进行试运行和管式加热炉的烘炉。5.3.5 加热炉安装结束,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按5.3.4 的要求对安装质量进行全 面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热炉方可投入使用。5.3.6 加热炉的基础施工和安装技术资料,在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 位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5.4 修理和改造5.4.1 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加热炉应停止使用。5.4.2 加热炉的修理和改造,应由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或是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

15、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取得批准文件。5.4.3 加热炉的重大修理和改造的设计,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注:加热炉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及承压壳体、火筒、盘 管、炉管的所有对接接头的焊接;加热炉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 加热炉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或燃料种类等。5.4.4 加热炉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设计图纸、材质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证明文 件等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5.4.5 加热炉修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不应在有压力或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对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b) 动火时,应遵守动火规定。c) 进入炉内修理前,应采取防毒、防火、防爆等措施,并经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进入。当炉内有人工作时,炉外应有专人监护。5.4.6 加热炉修理和改造前后,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款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理和改造后的加热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 材料6.1 加热炉受压元件用金属材料和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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