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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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提高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操作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发布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

2、户信用记录等。第三条 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在业务过程中相互隔离。第二章 监控指标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具体监控指标包括: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

3、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使用额度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使用额度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信用账户严重关注线、信用账户警戒线、未补仓规模等(各项指标的说明见附件一)。上述指标的标准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进行调整。第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设置风险监控岗、监控管理岗、交易执行岗、业务管理岗等岗位,执行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监控、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等

4、职能,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监控指标日间触及预警阀值时,业务管理系统预警;当客户委托触及交易控制上限时,系统根据控制参数对客户委托进行实时限制,并做出提示。风险监控岗于每日收盘后对日间监控指标的预警情况统计,建立台账。第三章 逐日盯市第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日盯市工作,日间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控,收盘后对日间触发预警、触及交易控制上限的相关监控指标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第七条 风险监控岗根据严重关注线和警戒线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监控,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低于160%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系统预警,风险控制总部将

5、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60%的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提示信用业务总部关注客户账户的潜在风险。当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通知授信管理岗,授信管理岗通知营业部推荐人,营业部推荐人应及时向客户解释追加担保物的规则,提醒客户实时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情况。第八条 每日日终清算后,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情况,将合同未终止的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进行分类:(一)正常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二)严重关注类账户:日终清

6、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三)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 (四)平仓类账户: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第九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不同类型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一)当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客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7、二)对于严重关注类账户,当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三)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允许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限制。(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及时解除对客户的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时,系统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第十条 对警戒类账户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如客户信用账户在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

8、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风险监控岗应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第十一条 风险监控岗根据客户信用账户情况,每周查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产分类报表。第四章 担保物追加第十二条 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或已强制平仓完成的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风险监控岗应将追加担保物客户名单递交授信管理岗。授信管理岗将追加担保物通知于T1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客户,同时通知推荐人。第十三条 追加担保物通知发送后,授信管理岗应在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所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第十四条 推荐人应在收到追加担保物通知后与客户取得

9、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追加意愿,并将联系情况(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授信管理岗,由授信管理岗记录联系情况。第十五条 追加担保物通知发出后,风险监控岗应跟踪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记录单中记录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情况。第十六条 客户追加担保物方式包括:转入保证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自行平仓。通过追加担保物,客户应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2日)日终清算后,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严重关注线。如客户信用账户在T2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风险监控岗应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岗每日

10、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进行检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建立周报制度,经监控管理岗审核后,每周一报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第五章 强制平仓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公司拥有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的权利。(一)客户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严重关注线的;(二)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客户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证券及相关费用的;(三)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及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情形,客户尚有债务未清偿的;(四)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五)出现客户

11、违反承诺,客户尚有债务未清偿的。第十九条 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客户不再符合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标准之规定的,则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前清偿所欠公司债务并解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二)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二十条 法定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有:(一)客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二)客户(法人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三)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四)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五

12、)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六)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仍未了结该笔融券债务的;(七)发生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八)机构客户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公司终止合同的;(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第二十一条 在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况下,公司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

13、等;在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况下,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对信用账户的所有委托买卖、禁止客户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第二十二条 强制平仓范围(一)在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况下,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严重关注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严重关注线-1)。(二)在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况下,平仓范围以满足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客户所欠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14、。第二十三条 强制平仓原则强制平仓操作应以最有利于成交为首要原则。客户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一)融资业务中出现第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客户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当融资业务出现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卖券还款外,可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直接还款的

15、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二)融券业务中出现第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应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客户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当日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买券还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使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一)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当融券业务出现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可直接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上述折算率以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风险监控岗应立即制定平仓预案、填写平仓通知书,经监控管理岗审核、业务管理岗复核、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批,由交易执行岗按照平仓通知书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一)如强制平仓未完成,应于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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