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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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五邑大学,2009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 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五邑大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五邑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丿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五条 在受处分后一年时间内, 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 视情节,从重处分。第六条

2、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予撤销。第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向全校公布。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 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有获得 校级及以上奖励等显著成绩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并 应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书面通知家长。第十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 生

3、的申诉权保障原则。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章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经 校长会议研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 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视情节给予

4、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对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给予勒令解散;对首要人 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视情节由保卫部门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在校内、外违反法律法规,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如下处分:(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劳动

5、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开除学籍。第十八条不符合或违反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婚姻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除按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婚姻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九条 参与打架、肇事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为打架者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五)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打架、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

6、以上处分;(六)使用凶器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因打架致使他人重伤或残废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一条 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 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涉案价值达1500元人民币、或多次作案,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哄抢、抢劫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 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破坏公私财物

7、或有其他损坏公私财物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一)凡违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或失去原有价值的,照价赔偿;(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按其情节的轻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五)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公物、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并通 报其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按开除学籍处理。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或变相赌博者,给

8、予如下处分:(一)初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屡次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用于赌博的一切用具及财物均予没收;(五)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 传阅、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制品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凡传阅、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以营利为目的,摘抄淫秽物品或观看黄色录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用于参与淫秽活动的一切淫秽品和用具均予没收。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在

9、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猥活动者,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规定与校园管理规定的,均按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条 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凡违犯者,责令其立即离校,并对为其提供床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纪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的(包括财产、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

10、营养费等),按违纪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来分摊赔偿。第三十三条 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获得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由学生处、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处 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学生开 DHCP (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学生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三)学生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

11、分;(四)学生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破坏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学生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七)学生登录、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及不良网站,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学生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三十

12、六条 拒绝或妨碍执行校规或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七条 故意诽谤或以言行侮辱他人人格者,初犯应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向事主赔礼道歉,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八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 故意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第四十条 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错误的,以主要错误行为作处理基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凡属屡犯者,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凡违纪学生,经医院检查,证实患有精神病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

13、列处理: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评定资格;受 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予评定奖学金。第四十四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同 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五邑大学,200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

14、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为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副主任为监察处负责人,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的负责人、相关院(系)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一名法律顾问。第六条 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关设在监察处。第七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申诉人有权申请回避; 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

15、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条 监察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 应当启动申诉受理工作, 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 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受理范围的申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 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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