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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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 效率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 格。第二章管 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 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

2、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 现场前期处理。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 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 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 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

3、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 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 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 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 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 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 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 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 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 当

4、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 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 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 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 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 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 自行组织疏散。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 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 内容:(-)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 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 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占,八、,(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 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

5、通肇事逃逸的,还应 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 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 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 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 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 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 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 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 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 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 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 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

6、放射性、 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 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 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 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 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 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 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 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 非机

7、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 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 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 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 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 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 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 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 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 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 并处罚。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 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8、书,并共同签 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 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 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 内容。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 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 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 警察处理。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 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 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 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 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

9、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仃零四条规定 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 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 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 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 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 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 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 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 签名,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0、的,不 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第五章调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 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 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 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 收集证据。第二节 现场处置

11、和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 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 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 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 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 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 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 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 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 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 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 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

12、确认, 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 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 构。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 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 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 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 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 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 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 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 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 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

13、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 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 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 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 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 以依法传唤。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 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 品,迅速组织清理

14、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 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 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 发还。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 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 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 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 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 关的物品,并开具扣

15、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 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 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 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 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 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16、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 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 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管理机构。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 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 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 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 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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