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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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 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052 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 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 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 41 号)、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 (鄂商办发 201529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阳市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 所称电子商务企业

2、为利用互联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 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企业对 企业-B2B )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 )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 业(第三方电子商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企业;(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 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企 业;(三)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 信用服务、认证

3、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企业; (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企业; (五)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企业。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子商务企业认定 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从电子商务进农村项 目资金及市政府配套资金等资金中筹集。第二章 对本地电子商务产业的奖励和扶持第六条 对通过 B2B、B2C 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

4、 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分别按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条 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市地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 专业合作社等,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经考核,年供货 线上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 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 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2 万元;年供货线上销售额 300 万元以 上的企业,奖励3 万元;年供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5 万元。第八条 鼓励生产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并上线销 售,新产品单品线上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奖励5000 元;年销售 额超过50万元,奖励

5、 1万元;年销售额超过 100万元,奖励 2万 元。第九条 市内法人企业通过落户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开 展网上交易、结算等电子商务活动,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300 万元 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 限为三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万元,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 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第十条 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市内第三方电子商务服 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3000 户的,分别按 5万元、 1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 建设市级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供本市电商企业入驻,并 对入驻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

6、电子商城建设,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专 业园区,在园区内建设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城,吸引 国内外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管理单 位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 本市城乡居民自主创业,从事电商产业的,均可申请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限额内给予财政贴息。 对本市城乡居民合伙经营或创办电商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 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奖励办法:(一)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二

7、)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 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四)其他涉及电子商务重大项目。第三章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扶持和奖励第十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按程序选择 综合实力强、网络体系完备、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 业作为战略合作方,负责承担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建成市级运营中心和市、镇、村三级网络体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 适当扶持和奖励。(一)运营中心建设奖励 对承办企业配套完善运营中心(含地产品展示馆)所产生的固定资 产新增投入部分,据实核算,一次性给予30%的奖励,最高奖

8、励不 超过 50 万元。运营中心运行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 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最高 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年,奖励时限三年。(二)品牌推广奖励 打造推介具有枣阳特色和代表性的网络产品,并利用电商平台开展 市域特色网络促销活动,活动期间产品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年, 给予推广营销费用3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150万元/年,奖 励时限三年。(三)网点建设及运营奖励 对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数量的市、镇两级仓储配送服务 中心及村级网点建设,按照基础设施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仓储配送

9、服务中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镇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村级网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物流配送车辆购置费用按 5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 超过 200万元。对物流配送运营费用(指车辆运行、售后服务、人 力资源成本),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 超过 100 万元/年,时限三年。对镇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及村级网点的运行维护费用(指后台维护、 系统升级、数据分析等相关的人工和资源费用),每年按实际产生费 用据实核算,按50%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万元/年,时 限三年。对正常运营的每个村级网点承办人每年给予

10、3000 元的运营费用奖 励,时限三年。(四)系统整合奖励 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邮乐网和手机访销系统、阳光 农廉网信息管理系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网格 化管理系统、第三方及当地物流配送系统等专项管理系统及话费充 缴、水电缴费、信用卡还款、代买代销等便民服务纳入网络体系建 设,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每年按实际产生的运行维护费用据实核算, 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年,时限三年。第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电子 商务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鼓励本市电商企业在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如京东、淘 宝、1 号店等)建立枣阳地方特色馆

11、,对在该第三方平台建成开馆 的电商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按其建馆直接费用据实核算后,予 以一次性全额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 万元,全市奖励企业按先 后顺序最多不超过三家。建馆后,每馆年度销售枣阳本地产品超过500 万元的,每馆奖励运 营费用 50 万元/年,时限三年。第十八条 对为本地电商企业产品互联网化提供设计、包装、信用 认证、网络营销等技术服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 给予 10万元/年的奖励,时限三年。第十九条 建立本地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溯源、检验检疫等质量监 控体系,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 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市财政、

12、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年度绩效考评办 法,对拟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予以奖励。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法违规使用 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 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以税务部门开据的正 规发票为依据。对因虚假申报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所享受的奖励,全额追缴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 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需予以修订的,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原枣 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枣政办发201548 号)予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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