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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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 同。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 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因为被派遣而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这是属于一种比 较特殊的情况。而且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当中实际上劳务 派遣的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多,国家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 同都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并且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作为劳动者来说必须要了解清楚。一、劳务派遣合同

2、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签订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劳动者和派遣公司签订,再由派遣公司派遣 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一般较长。劳务派遣的工种一般是辅助性的工作,劳务派遣不能太长, 两次劳务派遣后,就必须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 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 单位)使用被派遣

3、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 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 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 i-J-r 亠冈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

4、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 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

5、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 事项。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

6、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 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 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 劳动者。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7、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 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 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 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 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 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 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

8、 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 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 酬。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 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

9、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 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 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 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 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10、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 被派遣劳动者。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 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 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 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 险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 条规定执行。第二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 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 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

12、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 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 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 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 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 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 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 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 行之日起

13、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 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是员工直接和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签订的,而劳务 派遣合同是被派遣的人员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并不和实际提供劳 动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而且国家也规定,如果是属于派遣性质 的话,派遣的时间不能太长,连续两次被派遣的话,用人单位就 需要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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