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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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1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2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3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

3、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4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

4、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5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

5、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6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6、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7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8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

7、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9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8、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0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

9、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3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不罚1.违法行为轻微(资

12、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4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5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6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

14、手续的;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7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8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

15、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19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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