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申请停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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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申请停业理由篇一:银行网点临时停业的请示关于XX银行XX支行临时停业的报告XX银监局:XXXX年XX月XX日经XX银监局批准,XX银行XX支行营业场所地处XX。近 日,该支行接五羊市清河区推进“拆违拆临、建绿透绿”专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通知,由于建备南大道312号临街店面为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属于“双拆”范 围,责令该区域店面腾空交区“双拆”办予以拆除。而该支行正处于拆除片区之 内,故因拆迁需要,该网点无法正常营业,现申请临时停业,停业期限6个月。 在该网点临时停业期间,我行将该支行相关账户数据就近并入其他支行,并张贴 公告及时告知该网点客户,做好解释及服务工作。同时,我行将对该网点重新选

2、 址,并完成变更营业场所等相关工作。特此报告。二O四年七月十日篇二:一家小银行的停业风波龙源期刊网 .cn一家小银行的停业风波作者:李一翔来源:清华管理评论20xx年第02期中国进入近代社会后,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经济组织而言,新式银行业的产 生较晚,但却呈现出后来者居上的良好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从1897年5 月中国通商银行成立起,到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为止,全国共有390家本 国资本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其中有226家停业倒闭,实存164家;而且在 这40余年间,每年的实存银行家数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趋势,从未出现过负 增长。不过,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发展道路颇为曲折,特别是进入20

3、世纪之后,随 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持续不断地发展,各种金融风潮也频繁发生,本国金融业面 临着严重的信贷风险和经营危机。在近代中国银行业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存在着 一个突出现象,即一方面有大批银行设立,另一方面又有大批银行停业倒闭,并 先后于20 年代前期和 30 年代中期酿成两次停业倒闭的高潮,呈现出相应的发展 高峰与低谷,从而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大特色。近代中国银行业为何会出现大量停业倒闭的现象,并诱发出一定范围内的金 融风险,其生成原因是多重而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微观层面的因 素;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方面的原因。综合起来考察,除了长期缺乏 健全的中央银行机构、金融企

4、业市场退出的制度供给整体不足、国内社会政局始 终动荡不安等外部因素外,部分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更是一大主因。作为一种特殊企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或是内控制度不力,出现明 显的资金漏洞,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在经济增长阶段,银行获取利 润相对较为容易,这些管理上的弊端往往被掩盖起来,一般不会导致银行的停业 倒闭;一旦经济走势逆转,银行经营难度加大,其内部存在的问题便会集中暴露 出来,进而危及到自身的安全。在近代中国,银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停业 倒闭通常包括金融投机失败、应付挤兑不力、资金周转失灵、经营亏损严重等几 种情形。就金融投机失败这种情形而言,近代中外各国的金融市场向来

5、投机成风,且 经久不衰,而银行历来都是其中的积极参与者,且失败者居多数。在这些因金融 投机失败而停业倒闭的银行中,有一家名为上海正义商业储蓄银行的小银行因存 款清偿问题曾经引起过一场风波,最后酿成官司,通过法院裁决才得以解决。风 波虽然平息,但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企业组织及法律制度问题却是令人深思的。投机失败篇三: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会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 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 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 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

6、,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 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 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 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 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 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 受偿。(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 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

7、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 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 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 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 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 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 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 日起

8、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 74 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 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 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以了结

9、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 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 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三)破产清算1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 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破产程序,除 了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

10、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 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包括其他银行、单位、机 构在银行的存款、拆出资金和破产银行所欠他人债务。(四)商业银行的注销登记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须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先, 然后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 “商业 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 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终

11、止的三种情形。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 束。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 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 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依根据本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一、因解散而终止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 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

12、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 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 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 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二、因被撤销而终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 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

13、制取消其 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这主要是针对 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 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 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三、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根据本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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