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国际投资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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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淌。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股本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财务性投资)。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掌握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立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活动。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二)国际投资法的特点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标准和国际法律标准的总称。其特征为:其一,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其二,仅调整国

2、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即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债券或股票等间接投资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其三,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又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前者指资本输人国和输出国的投资法律。后者指国际投资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性公约、联合国文件、国际投资惯例。双边投资条约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投资爱护协定。前者特点是对政治风险的保证,特殊强调关于代位求偿权以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这种协定通过换文方式达成。后者又称为促进和爱护投资协定,此类协定

3、内容翔实详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并举,能够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供应切实有效的爱护。目前,国际范围内还没有一个全面标准国际投资行为的世界性公约,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投资的文件也都是建议性的。目前已经生效的多边国际投资条约仅调整投资领域某些详细问题,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简称TRIMS协议)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二、国际投资爱护与鼓舞(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爱护与鼓舞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内法的制度。1948年产生在美国,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保险人不仅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

4、而且其保险常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亲密联系,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民间保险的本质区分。1、保险人。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兼具公私两重性,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德国是由联邦政府作为法定保险人,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二者均为国营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2、保险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各国通常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予以承保,有些国家还承保营业中断险。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

5、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在美国,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全部的外国公司。在日本,投保人为进展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法人。4、投资保险的对象。在美国,合格投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海外投资须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必需是新投资;只限于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只限于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保证的在不兴旺国家和地区的投资。5、投保程序。依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若想获得投资保险,必需依法定程序进展:(1)提出申请。海外投资者开头投资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2)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

6、展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3)签订保险合同。申请获批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缴纳保险费。(4)支付保险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投资者支付商定的保险金。(5)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如全部权、债权。美国、德国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因此只有投资者用完当地救济手段后,保险机构才依据国际法的外交爱护权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二)双边投资爱护协定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舞、爱护

7、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爱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近年来,区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进展很快。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爱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其重点在于爱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特地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0世纪60

8、年月以来,美国等国家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爱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供应保证,特殊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供应国际法上的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3)促进与爱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详细,以促进和爱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进与爱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美国自20世纪80年月以后也开头实行促进与爱护投资协定来爱护投资。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爱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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