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80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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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答: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

2、休假,一般而言属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4)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5)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

3、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6)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45条;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5.女职工劳动保

4、护特别规定;6.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例:2007年11月1日,熊某某入职中化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熊某某的工作岗位为财务部税务主管;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资待遇为月工资绩效工资;甲方(即中化某公司)按规定给予乙方(即熊某某)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熊某某在职期间,其考勤由公司财会部考勤员负责,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中化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给熊某某,有工资条发放,工资条上显示熊某某每月的工资有

5、:月薪金、伙食费、手机电话费等组成。中化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每月20日前将一周期(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考勤总表,经部门经理阅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发放月薪金。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并执行法定假日及休假制度,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7:30。年休假仅限当年,可分次使用,可抵扣当年病假或事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休或将休探亲假者等;探亲假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

6、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合并计算为45天;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请/休假报告单,按程序报批,各种假期在应休的周期内未休视同本人放弃等。2009年5月14日,中化某公司发出“关于做好2009年度员工年休假安排的通知”。随后,财会部提交了2009年度员工年休假计划表,其中显示熊某某的工作年限为14年,年休假期限为10天,年休假计划时段:6月5日、19日、8月2天、9月3天、11月3天,熊某某签名确认。2009年11月19日,中化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熊某某员工,鉴于双方就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现定于2009年12月18日与你解除劳动合

7、同。请你于2009年12月10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熊某某没有在通知书上签收。2009年11月27日,中化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熊某某,熊某某于2009年11月28日签收了该份通知书。2009年12月10日,熊某某填写了中化某公司员工离职清单,办理了物品移交手续;2009年12月17日,熊某某与中化某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从中化某公司提交的中化某公司员工调岗、离职工作交接清册显示,熊某某于2009年12月18日办理交接手续。中化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6,710元给熊某某。熊某某解除劳动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447元。2010年1月14日,熊某某向

8、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1.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期间年休假工资19,154.71元;2.探亲假工资20,992.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7,124.29元等。2010年5月12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探亲假工资共7,356.3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熊某某和中化某公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分别于2010年5月16日和2010年6月4日起诉。熊某某诉称并辩称:中化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熊某某年休假、探亲假,按照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工资赔偿,故诉讼请求中化某公司向熊

9、某某支付:1.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赔偿12,769.8元。2.支付没有休探亲假工资7,356.32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955.6元。中化某公司诉称并辩称:1.熊某某主动放弃年休假的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更不能据此索赔。2.关于探亲假工资的诉请。熊某某从未提出探亲假申请,其主动放弃休假的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更不能据此索赔。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化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中化某公司已依法向熊某某超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存在拖欠情形。原审法院认为:1.熊某某、中化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现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

10、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在本案中,中化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熊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熊某某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熊某某自愿与中化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不能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中化某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支付赔偿金27,235元(5,447元2.5月2)给熊某某,减去已付的16,710元,还应支付10,525元。2.熊某某未休2009年度的10天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中化某公司虽已安排熊某某休年休假,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熊某某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且在12月18日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导致熊某某不能在当年余下的时间休年休假,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年年休假工资的请

12、求符合规定,予以支持。熊某某的年休假工资为5,517.24元(4,000元21.75天10天300%5,517.2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年前的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间,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判决:1.中化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赔偿金10,525元给熊某某。2.中化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2009年年休假工资5,517.24元给熊某某。3.驳回熊某某的其它诉讼

13、请求。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年休假、探亲假工资等问题上支持了原审判决。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l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法定情形,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不然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标准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的法律风险;l 企业有义务安排员工的带薪假期。如果员工放弃,要有书面证据,即由员工提出申请,并由企业予以审批;l 员工未休探亲假,企业不需为此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本案中,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化某公司上诉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提交的

14、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熊某某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熊某某与中化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不能视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中化某公司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并无不当,中化某公司当向熊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关于年休假问题。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中化某公司无证据足以证明是熊某某放弃休年休假,且因公司在当年的12月18日提前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导致熊某某不能在余下的时间休年休假,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2009年年休假工资的

15、请求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2008年的年休假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熊某某关于2008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探亲假工资问题。因并无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未休探亲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故熊某某要求中化某公司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操作提示:1)企业管理要做到位,要安排好员工带薪假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更要仔细检查核实员工的各种带薪假期是否已全部休完,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员工企业的督促和安排。2)如果员工自愿不休年假等,要由员工书面提出,并保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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