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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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 法(国能监管2014107 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 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建电源公平无歧 视接入电网,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州(市)级及以上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 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 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 称“接入系统工程

2、”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 息公开情况的监管。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 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第四条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对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 室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 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

3、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 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 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 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国家 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需要对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 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 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直接接入输电网(220 千伏及以上)的火电、风电及单机 5 万千瓦(含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

4、等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电 网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电站(场)升压站内。直接接入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风电及单机5 万千瓦(不 2含5 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经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 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若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则产权分界点为配套送出工程最后一根杆(架)处,电能计量装 置安装在相应变电站内。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以及接入引起 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 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

5、设,接入引起的公 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并网 申请受理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 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相关资料情况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应明确发电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和工 作流程,对发电企业所提交的申请应予以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 意向协议”(包括电源项目装机规模、投产计划和配套送出工程的 投资主体),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情况每半年向国家能源 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一次;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 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工作。电网企业应按 照

6、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 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 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 3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受理接入 系统方案硏究报告及审查和出具关于XX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实施监管。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相关工作后, 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方案研究 报告。电网企业在接到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后,按照“公平、 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 究报

7、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 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补充完 善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及时对具备办理条件的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 出具意见。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电 源项目的意见,在抄报国家能源局的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 管办公室;省级及以下电网企业出具的意见抄送国家能源局云南 监管办公室。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 入系统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明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送出工程项目,电网企业应抓紧 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发电企业应配合电网企 业开展送出工

8、程外部协调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原则 4上不应影响新建电源项目投产计划。明确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送出工程项目,发电企业应抓紧 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核准后及时将 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入系统方案的,应 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 担。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与发电 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情况实施监管。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电网企 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并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

9、室备案。并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 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 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 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 套送出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管。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产权单位应及时开展送出工程 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开展技术审查可邀请项目核准、能源监管、电网企业等单位参加; 在送出工程施工过程中,云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分站可依 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送出工程完工后,产权

10、单位向电网企业 5申请开展送出工程竣工验收,电网企业应及时组织新建电源项目 送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 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不定期对 送出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管。项目竣 工投产前三个月,并网协议内容确需调整,可由调整提出单位向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 迟于并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 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 入电网相关服务办理时限实施监管。电网企业办理接入电网相关服务时段包括:自受理并网申

11、请 至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自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 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自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具备办理条件至 出具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意见、自受理送出工程竣工验收 申请至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电网企业办理上述服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 个工作日;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 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 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 个工作日;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场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 个工作 日;4州(市)级投

12、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风电等电源项目 不超过30 个工作日;5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 关规定和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执行,其他分布 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 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 确、全面记录和反映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 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审查 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 上季

13、度末的下列信息:(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 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受理发电企业并网 申请和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时间、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 统方案研究报告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时间、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 告办理及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送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及 验收时间;7(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 建设进度;(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 列信息:新建电源项目及其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 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第十六条 非产权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

14、接入电网业务 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 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第三章 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定 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对新 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开展监管检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 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有可能 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

15、九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本实施 细则和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 管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将电力企业违 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其 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 可由核准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

16、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3 月31日。附件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 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 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 “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 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 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 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 息公开情况的监管。第三条 国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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