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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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章程范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是整个公司进行经营及其余活动是基本准则,所以,在制作非上市股份公司章程时,应该分外的谨慎,而且宜仔细全面。第一章总则第 1条为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余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2条公司系经同意,由作为倡始人,采纳倡始建立方式/召募建立方式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 3条公司注册名称第 4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 5条公司住处为:第 6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察管理机构同意,能够向境内外社会民众公然刊行股公司为永远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第 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9条公司由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富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第 10条本公司章程自奏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拥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余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第 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主旨和范围第 12条公司的经

3、营主旨:依照相关法律、法例,自主展开各项业务,不停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易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供给优良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建优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使文化的繁华与发展第 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刊行第 14条公司所有资本区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第 15条公司刊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一般股。第 16条公司股份的刊行,推行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刊行的股份,由公司一致直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 17条公司刊行的一般股总数为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当前股东及其持股比比以下:%;%;(注:依据公司状况,假如股东人公司公

4、司数较少且不常常更改也能够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更改就都需要改正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 18条公司依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策能够采纳以下方式增添股本:(一)向社会民众刊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余增发新股的方式。第 19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第 20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以及其余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21条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二)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余公司归并;三)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归并、分立决策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由收买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买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况的,应该自收买之日起十天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况的,应该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许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况,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刊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用于收买的资本应该从公司的税后收益中支出,所收买的股份应该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 22条股东拥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 23条倡始人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6、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公司申报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改动状况,在任职时期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 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处记录于股东名册,达成股东名册的更改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第一节公司股东第 25条为依法拥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拥有股份的享有权益,担当义务。第 26条公司成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充分凭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余任何

7、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该实时记录公司股东改动状况。股东名册记录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处;(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据的编号;(四)各股东获得股份的日期。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依照其所拥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余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许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履行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察,提出建议或许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拥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七)公司停止或许清理时,按其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富的分派;(八

8、)法律、行政法例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余权益。第 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许讨取资料的,应该向公司供给证明其拥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目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查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依照股东的要求予以供给。第 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内容违犯法律、行政法例,股东有权恳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 30条公司股东担当以下义务:(一)恪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准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例及公司章程规定应该担当的其余义务。第二节股东大会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益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的酬劳事

9、项;三)选举和改换非由员工代表担当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公司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八)对公司增添或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九)对刊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十)对公司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一)改正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策;(十三)审议法律、法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余事项。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暂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暂时股东大会每

10、年召开次数不限。第 33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暂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许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填补的损失达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三)独自或许归并拥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恳求时 ;(四)董事会以为必需时;(五)监事会建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情况。第 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或许不执行职务的,由多半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可以执行或许不执行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该实时招集和主持;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天以上独自或

11、许共计拥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主持。第 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二十天从前以电话及通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通告通知公司各股东。第 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址和会议限期;(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 37条股东能够亲身列席股东大会,也能够拜托代理人代为列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该向公司提交股东受权拜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履行表决权。第 38条股东出具的拜托别人列席股东大会的受权拜托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12、;(二)能否拥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归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暂时提案能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履行何种表决权的详细指示;(五)拜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限期;(六)拜托人署名(或盖印)。第 39条列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拥有或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40条监事会或许股东要求招集暂时股东大会的,应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签订一份或许数份相同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招集暂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

13、要求后,应该赶快发出招集暂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 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行抗力或许其余不测事件等原由,董事会不得更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行抗力确需更改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依据状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所以而从头确立。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 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自或许归并拥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 43条独自拥有或许归并拥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向公司提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该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增补通知,通告该暂时提案内容。暂时提案的内容应该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第四节股东大会决策第 44条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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