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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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需支付双倍工资 民事判决书 (2023)同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XX 被告XXXXXX 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备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合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XX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诉称,原告于2023年5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任职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协议期限为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协议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继续给原告发放工资并缴交社保,但双方并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协议。2023年8月底,被告在未

2、与原告商议,甚至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忽然将原告辞退。故被告应当依法从2023年6月原劳动协议期届满后的次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两倍工资,且被告辞退原告没有法定理由,应当支付补偿金。原告尚有13000销售提成被告未及时发放,且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节日加班费,故应当予以补发。原告于2023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未签订劳动协议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180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协议的补偿金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约13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日加

3、班费15000元。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于原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劳动期限届满后,虽被告管理上的疏忽双方未续签劳动协议,但双方均已认可了劳动关系的自动顺延,成为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协议。且被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并准时足额缴交社医保,故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伤害,依法不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二、2023年8月底,被告不再需要设立保安岗位,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故与原告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补发一个月工资,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三、本案劳动协议签订于2023年,新劳动协议法并未施行,即使合用新劳动协议法,双方也系协商一致解

4、除劳动协议,被告也无需支付补偿金。四、被告已经足额为原告缴交社医保,且并未将原告应缴纳的份额予以私自扣留,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五、销售提成为被告根据公司效益向员工发放的额外补贴,并非每人每月核定的工资,故不存在拖欠原告销售提成的问题。六、被告于法定节假日从未安排过原告加班,故无需支付原告任何加班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份,被告招聘原告担任公司保安一职,双方有签订劳动协议,约定劳动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双方同时约定被告每月以货币或工资卡的形式支付原告上月工资,月工资为1000元,月补贴为300元,并约定

5、如原告在国务院规定的每年10天法定节假日正常在岗上班,则享受被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基本工资的300%工资待遇即天天120元加班工资。该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协议,但是被告每月均有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保。2023年8月底,被告告知原告不用上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23年10月份向厦门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3年11月18日作出同劳仲委(2023)XXXX号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在2023年8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042元。 以上事实,劳动协议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工资账户流水记录、社

6、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并已经庭审质证,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原告据此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协议期间的双倍工资。本院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保障劳动者可以及时和足够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而不应简朴的理解为劳动者只要未签订劳动协议即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原告、被告双

7、方事实上已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在该协议期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但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均有按照原劳动协议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原告也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应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协议继续履行,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在未续订劳动协议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侵害,故其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本案被告虽然有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

8、,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更无证据证明存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律责任,原告从2023年6月份至2023年8月份在被告处工作,故被告应按照原告在2023年8月之前应得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6042元,计算两个半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补偿金即8021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8000元,故原告的该项主张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张拖欠的销售提成13000元及加班费能否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在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并未提出销售提成的主张,且在其工资明细单中每月均有

9、体现销售提成的部分,原告并未证据证明存在拖欠销售提成的问题,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加班费的问题,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只能通过用人单位保管的考勤记录来拟定,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原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支付原告加班费,因原、被告双方劳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故依照该协议拟定的金额即法定节日天天发放120元计算为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木泉补偿金及加班费共计9200元; 二、驳回原告

10、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合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XX 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XXX 【邹超律师简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律师,郑州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毕业,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每一位客户的每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律师现为大型、知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协议法律师网首席律师,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办案数百起。担任河南忠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通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专业高效。 联系方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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