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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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课程名称(Subject): 国际商法导论 考核类别(Type of test): 考查 课程类别(Type of course) : 专业限选课 考试形式(Test type) : 论文 使用范围(Target group): 2011级商务英语专业1-9班 Criteria: 及格:(60-69)论文能够结合所学习的国际商法理论,在结构上,该论文论点较明确、论据较充分,层次较清楚,但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中等:(70-79)在结构上,该论文结构较完整,布局较合理,论述层次较清晰,基本完成了论文题目所涵盖的研究内容。优点在于能够结合自身的课堂学习实践,应用国际商法理论于实践生活中,

5、善于思考对比。该同学在论文撰写期间工作态度较端正,论文工作量不大,论文难度不大。良好:(80-89)在结构上,该论文论述层次清晰,完成了论文题目所涵盖的研究内容。该论文优点在于由于选题较新颖,相关的文献资料较少,因此在内容上富有新鲜感,时代感。同学在毕业论文撰写期间工作态度端正,工作努力,论文工作量适中,论文难度适中。同学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完成了学期论文任务。优秀:(90-100)在结构上,该论文结构完整,布局合理,论述层次清晰,完成了论文题目所涵盖的研究内容。该论文的优点在于同学能够结合自身的学习实践,对比分析,论文例子详实,新颖,具有时代感;该

6、论文本门课程国际商法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真正体现了学以致用。论文撰写期间工作态度端正,论文工作认真刻苦,论文工作量较大,论文难度较大。该同学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门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学期论文任务。该论文整体语言较好。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研究【摘要】本文随着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相接轨,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为把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尽最大可能性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本文在分析国外发达资本输出国的有关立法和多边投资

7、担保机构公约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关键词】债海外投资保险 立法 风险 承保 政治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在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在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我国

8、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

9、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以支配和直接参与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时常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即证券投资;(2)承保风险范围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

10、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资者无法抵御和控制的风险投资,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3)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致发生;(4)保险动机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海外投资始于二战后的美国,后来日本、德国、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先后仿效美国实行这一制度,这些国家

11、的具体规定大同小异,在某些方面由一定的差异,一般可分为美国模式的双边保证制度和日本、德国模式的单边保证制度。 (一)美国模式。美国现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由1969年对外援助法规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一个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核心,以东道国合格和代位权行使为连接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配套的完整法律体系。它强调了国内立法的域外效力,又注重了国际立法的域内照应,使本国海外投资从资本汇出到利润汇回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即使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也可以迅速地依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代位求偿方式向东道国索赔。可以说,确立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立

12、法上的独创,它避开了对海外美资实行国际法律保护的重重障碍和困难。 (二)日本、德国模式。虽然日本、德国主要仿效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仍有着一些自己的特色和值得借鉴的地方。与美国模式的最大区别就是它不要求本国政府同东道国政府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而是仅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承保。简而言之,只要是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符合国内法的规定,就可以参加保险。对以上两种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美国式的双边保证制度是比较合理和值得借鉴的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运作,可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种制度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

13、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主权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相对来说,单边保证制度以外交保护权为行使依据,容易引起争端,并且在实践中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尤其是何为“用尽”当地救济,标准难以确定。 三、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有扩大之势,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投资国之一。但我国海外投资的质量却不容乐观,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投资风险,主

14、要表现为:(1)东道国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或政策措施来控制、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的企业面对东道国有关税收、市场等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抵御能力;(2)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约80%的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等有利条件,但相对来说政局不够稳定、政策也较为多变,与之相随的政治风险也使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国企业对外币种结构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而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和英镑、欧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汇率风险日益加大;(4)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较少,且多为发达国家,相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较少。

15、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相对滞后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 (二)可行性 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前文可知,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这就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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