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2180480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大 纲 说 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设的国际公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各专业选修的专业课。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本课程的任务与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具体说,了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同时了解我国如何运用国际法在国际上进行合作与斗争。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用以观察和分析国际问题,并把它运用到本职工作中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政策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本课程的先修课是法学基础理论。本课程的后续课,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可开设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2、 本课程在广度和深度上应适用电大的教学要求,并适度保证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必需”和“够用”。在教材的结构上要力求脉络清晰,结构严谨,重点突出。在教学方法上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清基本理论,联系国际实践,力求深入浅出,便于学生自学。 本课程分上下两编共十四章。上编总论部分,主要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下编分论部分,具体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国际法是一门法律性、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要求学生时刻注意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关心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教材分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多种媒体有机结合。大

3、 纲 本 文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认识,重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为学好以后各章打好基础。教学要点: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众多独立国家同时并存,彼此进行交往与合作而形成的国际社会(即国际关系)的存在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古代,已有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

4、在内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国际社会政治关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动,国际法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国际法的渊源 对国际法渊源的理解,在理论界尚非一致一般认为,它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有的则认为它是指其表现形式。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个,即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四、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

5、。编纂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的编纂;二是部门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8世纪。20世纪以前,主要是个人、学术团体和国际外交会议进行编纂。20世纪国际联盟成立以后,才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国际法编纂。在这方面,过去的国际联盟,特别是现在的联合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于1947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1949年开始编纂工作以来,取得了重要成绩。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先说。这两种学说又称为一元论。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这种学说又称为二元论。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这方面,各国的实践也不尽一致。总

6、的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学生了解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教学要点: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说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 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发展了若干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上一项 非常重

7、要的文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部分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原则。197O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巳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教学要点: 一、国际法的主体概说 国际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

8、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这

9、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 国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意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重点掌提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教学要点: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除有不同的阶级属性外,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国家还必须具有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国家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它与国家

10、主权相联系,在各主权国家之间应该是一致而没有差别的。根据国际法,国家享有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基本义务;一方的基本权利,就是他方的基本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它愿意与之建立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构成说与宣告说。 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按承认的表达方式,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按承认的正式

11、程度,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事实上的承认效果狭窄一些。 四、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由于继承的主体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家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继承。国家继承的规则,因继承的权利义务和领土变更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现代一些国家革命后建立的新政府的继承实践提供了有关政府继承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五、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

12、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具备了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 有些行为,国际法虽不加禁止,但事实上对别国造成了损害,也应负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国家的不法行为,如果排除了行为的不法性,国家责任也就相应得以免除。 国家责任的形式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此外,还有刑事责任下编 分 论 第五章 领土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教学要点:一、 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

13、质国家领土是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底土及上空。领土的组成部分:领陆、领水、领空。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领土的变更 传统国际法把引起领土变更的五种情况(即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称为五种“领土取得方式”这些方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过去西方列强领土扩张的要求和特点。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看来,这只能说明领土变更的历史事实,而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 国际法不否认国家领土的变更。两国在自愿基础上更换部分领

14、土,或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其归属,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可能受到国际习惯和条约义务的限制。根据国际法,国家承担某种地役义务,或对某地实行国际共管。但是,凡违背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限制领土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具体说,是分隔国家领土和他国领土、国家领土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边界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等。 边界多以习惯形成,现今常由条约划定。 相邻国家通常在边界两边建立边境制度,借以维护边界标志、方便当地居民往来、管理界河和处理边境争端等。边界争端往往包含复杂的政治背景和历史背景,既涉及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也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边界争端应由有关国家通过直接谈判解决,在双方自愿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我国面积大,领国多,边界及某些领土主权问题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主张有关国家通过直接谈判解决边界争端。我国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同许多邻国妥善地解决了边界问题。我国与邻国的边界线有些是传统界线;有些边界是过去的不平等条约划定的;有些有争执的边界尚需谈判,有待正式划定。此外,还存在若干沿海岛屿以及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问题。 四、南极和北极地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