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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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局部组成。第一局部为“客观题局部,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局部为“主观题局部,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客观题局部: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 B A.?钦定学堂章程?B.?奏定学堂章程?C.?京师大学堂章程?D.?蒙学堂章程?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根底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 D 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

2、权的分立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4.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视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C 5.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C 6.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D 7.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 B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布的时间是( B A. 1986年4月12日B. 1993年10月31日C. 1995年3月18日D. 1996年5月15日9.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3、?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B A. 14周岁以下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 18周岁以下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 C.社会集资、捐资12.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 D D.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施13.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民个人脱盲要识( B A. 1000个汉字B. 1500个汉字C. 2000个汉字D. 2500个汉字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学士学位由( C 15.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分为( C 主观题局部:一、简答题(每题2.5分,

4、共2题1、简述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教育法是由众多的教育法律标准组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某一方面教育活动的,标准形式为单一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另一种是有关教育活动的标准性条款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或法律标准之中,例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分的规定。2、简述教师的根本权利。、进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及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1、以学校为中心分析教育法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标准所规定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调整的根本法律关系有:学校及政府的关系、学校及社会的关系、学校及教师及学生的关系。学校及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展行政管理、干预和影响,学校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监视权。政府在此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学校及社会的关系是学校

6、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间的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学校及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及教师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学校及学生之间即是教育预备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及被管理的关系。3、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2、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根本特点。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7、。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及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及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展的,参及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及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及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根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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