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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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1月目 录第一章 信托业务概要3第一节 信托产品要素3第二节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暨贷款还本付息方式3第三节 信用增级措施3第四节 资金监管措施3第二章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5第一节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5第二节 集团产业介绍及担保能力分析10第三节 项目公司供热收费权确认14第四节 信托资金使用15第三章还款能力分析16第一节还款来源16第二节 还款能力分析19第三节 现金流平衡计划表21第四章风险分析及对策22第五章尽职调查25第六章信托经理27第七章结论27第一章 信托业务概要新华信托拟与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

2、晨新能源”或“项目公司”)合作设立“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用于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新建供热管网及换热站建设以获取收益。第一节、信托基本要素:一、项目名称:新华信托鑫晨新能源供热项目贷款资金信托。二、项目公司: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信托规模:6000 万。四、信托期限:24个月,项目公司满18个月可提前还款。五、信托报酬及相关费用:信托报酬为信托规模的 % /年,信托计划生效后按年向项目公司收取。银行保管费:按保管协议的约定,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取0.2%作为保管费用支出。代理收付费:由项目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其它费用:

3、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评估费用、印刷费用等费用除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外,由信托报酬承担。六、投资者预期收益:11%/年,信托计划生效后按年向项目公司收取并分配给受益人。七、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单一信托资金用于向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经营城市供热项目进行项目贷款。信托贷款用于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新建供热管网、换热站建设,以获取收益。第二节、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暨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一、项目公司按年支付贷款利息,并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利息用于支付信托费用。 二、信托生效满12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支付第一年的贷款利息以及归

4、还20%的贷款本金;满18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归还30%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6个月的利息;满24个月对应日前10个工作日,借款人归还50%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第二年的利息。以上相关内容以上报的信托文本内容为准。第三节、信用增级措施一、 土地抵押:鑫茂集团提供名下房产进行第二顺位的抵押。该房产位于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6-08-28”;房屋产别为其他房产,钢混结构,主体二十二层,位于第一至二十一层,建筑面积共计17337.99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居住,现用途为商业及写字楼。根据天津杰诺德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

5、司2011年9月28日预评估报告,总价值28594.8万元。2008年鑫茂集团与第一顺位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经营性物业贷款,贷款金额1.2亿,期限8年。抵押物名称抵押人位置面积(平方米)估价(万元)抵押率土地鑫茂集团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17337.9928594.830%详见附件塘沽区新港路1111号房地产初评结果报告。待公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提供给公司。我部会同项目公司及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就第二顺位抵押进行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意我司进行第二顺位抵押并将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对于债权文书及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6、所有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保证协议及合同的履行。具体协议及抵押合同以文本为准。二、保证担保。鑫茂集团为项目公司按期偿付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个人还款承诺。鑫茂集团董事局主席,杜克荣为信托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四节、监管措施一、设置监管账户项目公司设信托监管账户。受托人通过对信托监管账户的全程控制和对资金的预算管理等方式,确保信托资金按照要求进行使用,保证资金安全,控制信托计划运营风险。二、设置收费监管账户用于对资金归集进度的保障受托人同监管银行、项目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设置收费监管账户,用于对资金归集进度的保障。项目公司承诺将每月采暖费归集到收费监管账户,我业务部设专

7、人对监管账户流水进行监督,并要求项目公司于每个还款日到期前20个工作日将对应还款金额到帐。若收费监管账户在每个还款日到期前20个工作日未能达到对应还款金额要求,则鑫茂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资金补足义务,无论任何原因,鑫茂集团都应不迟于每个还款日到期前5日将对应还款金额划至监管账户,否则受托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三、设置处置期条款。本信托计划预设6个月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责任的情况,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处置期内投资人收益在原基础上增加20%,信托报酬不变。第二章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第一节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8、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法人代表杜克玉。鑫晨新能源投资公司是由锡林浩特市鑫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锡林浩特市政府下辖的晨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鑫茂市政公司持有公司注册资本的76.15%,晨辉城投公司持有公司注册资本的23.85%,是锡林浩特市第一家由市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组建的集供热工程施工、集中供热、高科技产业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公司总资产3.43亿元,净资产2.38亿元。公司现有员工131人,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62人,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8人,是一支勇于开

9、拓、管理经验丰富、专业化程度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团队。 一、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名称: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克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统建锡市振兴小区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收资本:17,0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502000006586税务登记证号码:152502686547667经营范围:供热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集中供热,风能发电、风场开发、矿业开发等新能源投资,建材装饰城及工业园的建设、出租、销售、运营。二、市场经营分析:项目公司是由鑫茂科技投资集团下属锡林浩特市鑫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锡林浩特市政府下辖的晨辉城市基础设施

10、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截至2010年末,项目公司共投资供热管网项目建设2.5亿元。已建成34个换热站,现拥有设计能力580万平方米供热管网,热源由锡林热电厂提供。目前入网面积达330万平方米,未来两年(2012年、2013年)预计新增入网面积200万平方米。 项目公司以预先按市政总体规划铺设的管网向热用户输送热力,以预收款方式和热用户结算,定期与热源厂按实际用热量结算热源费,不会有产品积压;由于供热管网是按市政总体规划设计的,因此供热经营在其管网辐射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周边的供热需求将没有选择的被纳入辐射范围内。项目公司凭借对供热区域的垄断经营,供热面积逐年增大。按照市政总体规划铺设的供

11、热管网,包围了竞争对手原有的供热区域,限制了其扩大供热面积。本采暖季供热面积约330万平方米,占当地供热市场40%份额。三、项目公司财务情况27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 会工01表 编制单位:锡林浩特市鑫晨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 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1 32,022,844.26 38,085,541.92 短期借款51 10,000,000.00 短期投资2 应付票据52 50,000,000.00 40,000,000.00 应收票据3 应付账款53 27,346,628.57 31,7

12、74,492.33 应收账款4 预收账款54 25,873,011.43 32,732,778.40 减:坏账准备5 其他应付款55 20,351,843.09 13,774,198.09 应收账款净额6 应付工资56 预付账款7 44,635,678.00 应付福利费57 应收补贴款8 未交税金58 1,383,896.20 711,569.05 其他应收款9 48,370,464.45 7,931,678.48 未付利润59 存货10 3,132,585.91 2,980,793.12 其他未交款 60 47,555.77 32,647.93 待摊费用11 预提费用61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12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62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3 其他流动负债63 其他流动资产14流动负债合计70 125,002,935.06 129,025,685.80 流动资产合计20 83,525,894.62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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