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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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做好个人征信系统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和应用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7号)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算机系统。本办法所称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是指采集、加工发生业务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据有

2、关业务需要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及异议处理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信用业务关于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办公地址等信息;个人信用业务交易信息是指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有关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询监测预警,是指个人征信计算机系统依照查询量波动阀值、睡眠用户查询、非工作时段查询、未授权查询和跨地域查询五个监测指

3、标按月对查询活动进行监测并预警。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报文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规范形成的数据资料文件。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操作使用管理由总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营业网点)三级构成,总行负责全行个人征信指导、监督、管理,一级支行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第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操作账户由总行管理员用户、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营业网点普通用户构成,总行管理员用户负责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及总行其它岗位普通用户的创建及管理工作。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负责营业网点及其它岗位普通用户的创建及管理工作。第九条

4、总行个人金融部为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有关工作的开展。总行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协助配合执行。营业部、各支行负责本机构个人征信工作关于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一)与人民银行、联社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接洽;(二)关于个人征信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三)关于个人征信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四)关于个人征信管理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和检查;(五)一级支行管理员用户及总行其它普通用户管理;(六)应由个人征信管理部门履行的其它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职责:(一)保障个人征信系统关于软硬件的正常运行,保障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网络畅通;(二)负责数据采集和预处

5、理,依据有关人民银行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检查,保证数据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负责数据报文与反馈报文的接收和解析,对反馈报文进行核查和更正,及时处理反馈错误数据;(三)负责数据采集接口程序的开发、维护、升级,并依据有关信贷管理系统(或综合业务系统,下同)的调整相应修改完善数据采集接口程序;(四)异议事项的确认、处理及关于工作;(五)负责关于数据的备份和保管工作;(六)应由科技信息部履行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个人征信有偿查询费用账务处理;(二)负责查询费用收取和划转支付工作;(三)应由计划财务部履行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支行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征信系统的

6、推广、培训、指导工作;(二)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关于工作;(三)对所辖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四)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管理;(五)其它关于工作。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职责:(一)按规定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征信数据,保证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二)按规定操作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征信报告;(三)按规定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四)错误数据纠改和处理客户异议关于事项;(五)其它应由营业网点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用户与权限管理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包括数据上报员和信息查询员。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管理本机构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主要职责是新建用户

7、、修改用户资料文件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和启用用户。数据上报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报送和反馈报文的接收;数据查询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工作。第十六条 原则上一级支行只能设置一个在用管理员用户,可依据有关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普通用户。营业网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个人征信系统业务操作人员,以适应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个人征信系统工作连续开展,营业部、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管理使用人员应设置B角,A角短期离岗的,应将工作移交B角。A角应对B角履行的工作进行事后检查,B角履行的工作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责任由AB角共同承担。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必须专人专用,严禁多人共享一个用户,管理员用户和

8、普通用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应当使用实名。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等。第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发生岗位变更的,应在离岗前申请停用离岗人员用户和为新到岗人员创建(含启用,下同)用户。启用用户是指新到岗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曾经有用户,因岗位调整或其它原因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而进行的用户启用操作。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创建(启用)流程。(一)申请。申请机构填写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创建(启用)申请表(附件),在申请事由栏

9、加盖印章后交相应级别的管理员用户。(二)审查。管理员用户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因实际工作需要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用户管理关于规定,确定是否给予创建,不予创建的,应将不予创建的理由反馈申请单位。(三)创建。同意创建的,在收到申请表的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对新到岗人员的用户创建设置。(四)反馈。成功创建或启用用户后,创建人应将用户代码、初始密码反馈给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停用流程。(一)申请。申请机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停用申请表(附件),在停用事由栏加盖印章后交相应级别的管理员用户。(二)审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停用用户,不予停用的应将不予停用的理由反馈申请单位。如申请停用用户实际已

10、经离岗,但又不符合停用条件的,先取消对该用户的授权,待停用条件满足后立即停用用户。(三)停用。同意停用的,在收到申请表的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对该用户的停用设置。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流程。(一)申请。个人征信系统重置用户密码应填报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附件3)。管理员用户重置密码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重置密码报创建该普通用户的管理员用户。(二)审查。审查各要素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有单位签章,符合条件的应办理密码重置。(三)重置。同意重置的,在收到申请表的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密码重置工作。(四)反馈。重置用户密码后,应将重置后的密码反馈给申请人。第二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的

11、创建、停用、密码重置申请可通过传真号码、扫描后邮件传送、送达等方式报送。第二十四条 一级支行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必须进行登记,填列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4)。用户新增、停用或用户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即时更新。依据有关要求报备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及时报送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各支行应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依据有关用户职能合理授权,不得授予与用户工作无关,或不应由该用户拥有的权限。第四章 数据录入和采集报送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用业务发生时,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采集个人不良信息时,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经办行在信息主体不良信息造成或

12、产生后、不良信息向征信系统报送之前这段时间告知不良信息主体,可通过短信、账单寄送、电话或书面通知(附件5)等方式履行好告知义务,也可与贷款催收一并进行,并做好告知记录。因不良信息主体办公地址、电话变更而未及时更新致使未收到告知信息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公开的个人信息及不良信息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用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信用业务数据(或通过信贷系统及时导入),录入(导入)数据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及时。数据录入(导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客户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二)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匹配;(三)证件号码用半角字符录入;(四)客户名称、证件号码的前、中、后不得录

13、入任何其它字符,如空格、下划线、注释性文字等;(五)不得随意录入授信额度;(六)其它要素录入应与实际情形一致。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CCIS)中调整贷款客户付息账号时,应保证新付息账号客户号码与贷款账号客户号码相同。新付息账号客户号码与贷款账号客户号码不相同的,如新付息账号为借款人本人的,应修改新付息账号的客户号码与贷款账户客户号码相同后,方能将付息账号调整为新付息账号。如新付息账号不是借款人本人的,不得调整付息账号。第二十九条 已录入的个人信用业务关于信息存在要素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应进行修改或补录。如前端界面未能修改、补录的,应向后台关于人员寻求支持(如科技部门)。第三十条 现阶

14、段我行个人客户征信情形由*联社关于业务部门从现有业务系统直接采集数据报送人总行征信管理中心。我行信贷系统研发及客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录入要符合人行征信管理中心信息数据规范标准,确保数据信息的有效对接,减轻信息录入工作量。报送数据应完整、规范、及时。完整是指数据覆盖所有个人信用业务;规范是指数据满足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规范要求;及时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五章 信息查询与应用第三十一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因以下事项之外的其它原因办理查德询业务。(一)审核个人办理借款、贷记

15、卡、准贷记卡,提供担保、有关企业股东及配偶和其它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的; (二)对已办理的个人信用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三)受理法人、其它组织的业务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及其它关于人员信用状况的;(四)被查询人主动申请查询的;(五)因异议处理或错误纠改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第三十二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附件6),不得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书面授权可在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提供担保及其它信用业务申请书、协议中增加条款取得。增加条款内容可为“授权*农村商业银行将该申请项下关于业务信用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或其它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加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农村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含办理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提供担保等)的调查、审查、审批、将来风险管理、异议处理、错误纠改等业务时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并使用本人信贷、担保、社保、公积金及人民银行征集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其它信息。第三十三条 个人信用关于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事后风险管理、异议处理、错误纠改等查询信用报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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