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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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收入已成为增长最快、增收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但是,目前的契税征管工作仍旧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须要通过契税立法来加以解决。一、契税暂行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征税范围过窄,减弱了契税的调整作用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运用的方式有: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三种方式,目前只有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属于土地契税的征税范围,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并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对土地出让环节征税范围过窄。土地运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已列入契税的征税范围,但将土地、房屋的继

2、承解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集体土地严禁买卖。对集体土地上建立房屋的买卖,其土地是自然伴同流转的。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契税,不符合公允税负原则,不利于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财产)的调整作用。税收实惠认定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契税的实惠政策种类繁多,改变较大,最大的难点是税收实惠的资格认定问题。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一般住房的认定,只能依据房管部门房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表,但省内房产管理系统没有联网,个人在外地买房不能查询数据。家庭人员关系认定只能依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系统查询,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无法确认。个人婚姻信息只能依据民

3、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进行查询,部分人为了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实行“假离婚”的手段,导致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同时,房管、土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地税部门的查询恳求也存在不情愿协作的状况,地税部门又没有各个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纳税人实惠资格认定难以落实,干脆影响契税实惠政策的执行。部门协作不力,“先税后证”制度落实不到位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与其他税种条例相比较,这是契税征收规定的一个优势,但该规定也存在一点瘕

4、疵:只规定了土地、房产部门有帮助协作的义务,没有明确不帮助协作的法律约束。在肯定程度上导致土地、房产部门有可能从本部门的利益动身,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情愿共享,不能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难以实现对税收源头的限制,给契税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二、加快契税法立法的详细建议扩大契税的征税范围,发挥契税的调控作用国家作为土地的全部者,不论是采纳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式,还是采纳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都是为了取得土地的保值、增值收益;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可以对国有土地有偿运用行为征收税款,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同样可以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收益征

5、收契税,把国有土地有偿运用的三种方式全部纳入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利于国家参加土地一级市场的安排。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在遗产税未开征的背景下,把房产、土地继承行为也列入契税的征税范围,运用契税杠杆对个人收入进行调整,既可以实行公允税负,又可以增加契税的税基,做大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建立涉税信息平台,全面推行诚信纳税方法借鉴湖南省税收保障方法的作法,建议在契税法中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涉税信息平台,要求房管、国土、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刚好、完整、精确供应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现阶段要求房管、国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加快全省联网步伐,授权地税部门进行实时查询,为地

6、税部门进行税收实惠资格认定,正确执行契税征免政策创建条件。对短暂不能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证明的,地税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列入“税收黑名单”,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加强部门协调协作,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在契税法的制定中, 对涉及契税征收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在契税征收中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增加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要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坚持以“先税后证”为把抓手,不见契税完税凭证,不予办理土地运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形成“以证控税”的链条限制体系,达到共同协税护税的局面,坚决杜绝税款的跑冒滴漏,确保契税应收尽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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