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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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书之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资料仅供参考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篇一: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 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尊敬的 客户:为了维护您的 权益, 请在签署本合同前, 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关注您在合同中的 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 请向经办社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 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 含义。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 (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的 履行, 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 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2、规, 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 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 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 范围 抵押担保的 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际债权和抵押权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处理费用、过户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含反担保人, 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它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

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抵押权人能够就获得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 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 也能够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四条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 内容,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已经按相关规定、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 要求及

4、程序取得合法、有效的 授权。 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 , 抵押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 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 以外, 无需征得保证人的 同意, 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 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 , 在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 , 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 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其它部分仍承担保证责任。 人提供该担保已按照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经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 总额及单项担保的 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 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 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 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它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

5、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 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 任何担保物权。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 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物依法能够流通或者转让。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它共有人, 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 书面许可, 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6、 7、抵押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 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 , 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 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 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 书面声明, 并交抵押权人执管。 9、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 第

7、五条抵押权的 效力 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抵押物的 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它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抵押物的 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但抵押物的 权利凭证原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 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 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 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2、抵押期间,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再抵押或者

8、其它任何方式的 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 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 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指定的 第三方提存。 3、抵押期间, 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 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 履行期未届满的 ,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抵押权人指定的 第三方提存。 4、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 抵押人的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

9、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 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 与减少价值相当的 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 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 , 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它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 , 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交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抵押物的 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 要求办理有关保险, 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

10、或者其它保险凭证, 下同)项下的 其它义务。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 , 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 权利。 4、抵押期间,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 , 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 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 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 她项权利证书

11、、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它权利证书的 原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2、抵押期间, 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 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 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 , 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 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的 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 , 有权不转让相应的 抵押权。【篇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 方: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 方:xxx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风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12、双方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担保对象 在平凉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二条担保的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担保、个人消费性贷款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等; 所列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按揭贷款。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由甲方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等相关规定自主审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合同法对符合乙方条件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从甲方获得的贷款融资及法人客户签发的银行承

13、兑汇票进行信用担保,单笔或单户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乙方注册实收资本金的10%。 第四条 担保程序 乙方能够根据被保证企业、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及企业类型、个人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要求被保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五条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最高担保额度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一次性存入担保基金500万元,用于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主的小额信贷担保,在双方合作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由甲方按规定支付存款利息。甲方同意按照担保基金5倍给予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授信支持,乙方在甲方的担保贷款余额达到2500万元后,乙方需另外增加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支用保证金专户资金,但乙

14、方有权选择高收益的存款种类。如果乙方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其账户必须开在甲方,但乙方有权使用该账户上的资金,乙方最大一笔担保金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乙方为甲方认可的医院、学校及其它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提供担保,能够免交保证金。 乙方在甲方及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十倍;乙方增加注册资本,则甲方相应增加可担保额度。 第六条 担保责任范围乙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一切的费用。 第七条 利率费率 甲方对乙方担保信贷业务的利率或

15、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乙方按照服务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受保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费率由乙方和被担保贷款户商议决定。 第八条担保业务展期及代偿 担保业务到期,若借款人确因还款困难申请展期,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办理展期手续,具体手续按甲方有关规定操作。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足额按期还款,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按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承担代偿义务;甲方亦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扣划不足部分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甲方对借款人的权利和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的追索。双方对追偿情况享有同等的知情权。 第九条担保免责。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甲方同意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并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第十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 (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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