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督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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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风建设督查通报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不断推进我局的作风建设,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努力打造“创新、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机关,特制定本通报制度。一、 督查对象各科室、所、税务分局,稽查局。二、 督查内容1、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各单位是否严格遵守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三门县作风建设“六条禁令”以及三门县财政地税局作风建设补充规定,对于违反上述禁令和规定者,将严格按照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浙纪发200413号)、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门县作风建设“六条禁令”的通知(三县委200819号)以及关于发布

2、三门县财政地税局作风建设补充规定的通知(三财人发201012号)文件执行。2、县局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年初县局下达的重点工作和目标责任制工作,督查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3、工作纪律遵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以下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会议(含例会)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有关负责人请假);没有及时向本单位职工干部传达会议精神;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4、信息上报情况。各科室、所、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将信息定时定量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每月初对各单位信息送报录用情况进行动态通报。5、其他需要督查通报的情况。三、 督查通报为提高督查工作权威性,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当年度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通报工作由局办公室、人监科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所、税务分局,稽查局需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督查情况通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在内网通报,对好的典型要予以通报表彰;对督查发现的不良现象,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情况,召开通报会,并以文件形式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及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任追究、岗位调整和组织处理。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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