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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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1、教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院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院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

2、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3、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4、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经费配套已删掉)第三条科研经费按项

3、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执行。第五条 我院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院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院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

4、以退还。配套没写因为我院是按照工作量奖励第六条 我院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院财务处,则学院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但不给予配套经费。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

5、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第八条 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按下列原则操作:1、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除了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外,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及设备使用费等均应足额安排上预算,且至少占项目总经费的1%。2、学院按项目合同规定收取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及设备使用费。3、对于项目完成情况良好者(由教务处考核),学院在扣除项目总经费1%的水电费后,所收费用的剩余部分作为科研经费奖励划拨到项目负责人的配套经费卡。该奖励经费的30%可作为公务接待费,其余经费按纵向科研项目

6、经费管理,其中人员经费的列支比例不受限制。第十五条 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中会议费按下列方式列支:1、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费用原则上凭会议邀请函或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学术会议费用由分管财务院领导负责审批;3、科研项目经费中需列支承办会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会议经费预算和决算清单,经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4、纵向科研项目中列支的会议经费不能超出该项目会议经费预算总额,超出预算部分,需经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

7、的经费预算执行。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第十八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

8、批。第二十条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教务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结余部分,除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财务规定外,在办理结题手续后,学院财务处将剩余经费转入课题负责人的配套经费卡。该结题经费中的30%可作为公务接待费;其余经费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其中人员经费的列支比例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条例和学院经费管理条例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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