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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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朱学军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然而,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并无任何操作性。现笔者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所有权权保留的权利利冲突在所有权保保留制度

2、中,标标的物所有权权人并不占有有标的物,买买受人占有标标的物却并不不享有所有权权,这种权利利构造模式使使得标的物的的实际权属状状态与其表象象不尽一致,从从而容易引发发利害关系人人之间的权利利冲突。这种种权利冲突可可体现在如下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于出卖人而言言,当买受人人伪称自己为为所有权人而而将标的物让让与善意第三三人时,善意意第三人因受受善意取得制制度的保护,可可取得标的物物的所有权,从从而使出卖人人有丧失标的的物所有权之之虞,在此情情况下如何保保护出卖人利利益?其次,对对买受人而言言,在所有权权保留买卖下下,买受人虽虽然占有标的的物,但标的的物所有权仍仍属于出卖人人,若出卖人人再次将标的

3、的物让与第三三人时,买受受人利益又如如何保护?第第三,对于第第三人而言,第第三人常因买买受人占有标标的物而误信信其为所有权权人,误判其其资信状况而而贷与金钱,至至买受人清偿偿不能或破产产时,始知标标的物为出卖卖人所有,此此时,又如何何平衡出卖人人与第三人利利益?笔者认认为,因所有有权保留而产产生的权利冲冲突,可分为为内部和外部部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言,体现为契契约内出卖人人与买受人之之间就标的物物之所有和占占有而产生的的冲突,就外外部而言,体体现在出卖人人和买受人基基于与外部关关系人相对而而共存权利于于标的物,他他们因与标的的物发生关系系而表现为标标的物所有权权受让人、标标的物上抵押押权人或质

4、权权人、标的物物留置权人以以及侵犯标的的物权益的不不特定第三人人等,这些外外部关系是基基于标的物权权利而与出卖卖人、买受人人发生权利冲冲突,或相互互间发生冲突突。对于内部部的权利冲突突,需要通过过明确契约双双方当事人权权利的界限和和权利效力来来协调,诉求求立法以达成成各自权利的的均衡分配;对于外部的的权利冲突,则则需要通过合合理的公示方方法,让外部部关系人明了了标的物上之之权属状况来来协调。二、所有权权保留的公示示在所有权保保留制度下,出出现权利分化化现象,且该该权利分化现现象虽然深合合买卖双方当当事人的利益益,但因缺乏乏公示,使第第三人无从知知晓,这样第第三人在外部部就难以判断断标的物的实实

5、际权属状态态。为维护交交易的安全和和便捷,避免免第三人的权权利和当事人人的权利冲突突,大多数国国家均求助于于公示制度。概概括起来,各各国以本国国国情为基础,对对于所有权保保留是否需要要公示以及如如何公示主要要有以下立法法例:(一)意思思主义主张所有权权保留约定仅仅凭当事人之之间的合意即即可成立,而而不问其采用用的形式。俄俄罗斯联邦民民法典采此此立法例(见见第491条条)。该立法法例优势在于于手续简便易易行,缺点则则在于缺乏公公示。(二)书面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人为所有权保保留之约定,除除须达成当事事人间合意外外,尚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为为之。德国分分期付款买卖卖法采此立立法例(见第第1条)。书书面主义

6、的主主要功能在于于能明确当事事人之间的权权利义务关系系,在一定程程度上起到防防止欺诈虚伪伪的作用。但但缺乏公示的的缺陷依然存存在,并未因因采书面形式式而得以弥补补。(三)登记记成立要件主主义主张当事人人为所有权保保留之约定,除除有当事人合合意外,还必必须以一定的的方式进行登登记方能生效效。瑞士民民法典采此此立法例。登登记要件主义义的优点是个个人或信用机机构可于贷与与信用前能通通过查阅登记记薄以控制风风险,但也有有缺点:一是是暴露了当事事人的经济状状况,德国学学者鉴于书面面主义欠缺公公示性的弊端端虽有主张应应采登记主义义,惟工商界界反对甚烈,认认为此将暴露露其经济状况况,妨害信用用流通,故德德国

7、法始终未未采用登记主主义1;其次,若所所有权保留买买卖必须登记记始能成立,则则因动产种类类繁多,恐不不胜其烦。(四)书面面成立登登记对抗要件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人间的所有权权保留约定非非经以书面形形式为之不得得成立,非经经登记不得对对抗善意第三三人。我国台台湾地区动动产担保交易易法采此立立法例(该法法第5条)。登登记对抗主义义的优点是:(1)它确确立了所有权权保留的登记记制度,以解解决其公示性性问题;(22)有利于维维持交易的便便利性。将是是否登记的选选择权赋予当当事人,使其其在交易的安安全与便捷等等方面综合平平衡后自由决决定,从而有有利于提高交交易效率。但但登记对抗主主义模式也有有其缺陷:一一是

8、过于暴露露当事人的经经济状况和商商业秘密,此此点与登记生生效要件主义义模式相同;二是对第三三人利益及交交易安全保护护不够。因为为,登记对抗抗要件主义的的理论假设是是,第三人对对于已为登记记的所有权保保留交易知道道或应当知道道出卖人的保保留所有权存存在。这在理理论上虽可言言之成理,但但实际上却不不易实现。尤尤其要求第三三人对以占有有为权利公示示常态的动产产交易客体于于频繁交易的的情况下必须须先查明其权权属,否则将将承受一定的的不利后果,这这于情于理都都显得不够充充分。(五)折中中主义有有限制的登记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权保留有的须须登记,有的的无须登记,应应登记而未登登记的不得对对抗善意第三三人。

9、折中主主义将意思成成立主义与登登记对抗主义义结合在一起起,以标的物物类别为分水水线,一方面面要求一些所所有权保留交交易采登记对对抗主义,未未经登记的所所有权保留约约定不能对抗抗第三人,以以增强担保权权益存在的公公示性;另一一方面则对另另一些常见的的以直接消费费为主要目的的的所有权保保留交易采意意思成立主义义,以减少交交易成本、提提高交易效率率,发挥所有有权保留的功功能。目前,我国国立法对所有有权保留的公公示方式没有有规定。笔者者认为,所有有权保留设定定的公示,不不管其立法模模式如何,其其价值取向不不外登记公示示的安全性与与不登记的效效率性两者,因因此,折中主主义根据所有有权保留交易易客体进行不

10、不同对待的二二分法思路值值得我国将来来立法时予以以借鉴。具体体而言:(11)当所有权权保留交易的的客体为以登登记为物权公公示方法的,如如不动产和特特殊动产(车车辆、船舶、航航空器等),应应采用登记生生效要件主义义,以与这些些客体的物权权变动要件相相对应。(22)当所有权权保留的客体体为以占有为为公示方法的的一般动产时时,可借鉴意意大利民法典典的作法,规规定价值在一一定金额之上上(如人民币币1万元)的的所有权保留留交易采登记记对抗主义,其其他的则采书书面成立主义义。并规定动动产所有权保保留公示的方方式为购物发发票背书,即即出卖人在所所有权保留的的标的物的购购物发票上记记载所有权保保留的条款,以以

11、避免第三人人查阅登记簿簿的繁难;(3)在所有有权保留设定定登记的内容容上,要避免免台湾地区“合合同内容登记记”过分暴露露当事人经济济状况和商业业秘密的弊端端,内容要简简洁而具公示示功能。三、所有权权保留的权利利协调(一)出卖卖人的标的物物让与权在所有权保保留买卖中,条条件尚未成就就时,出卖人人仍享有其对对标的物的所所有权,买受受人则享有所所有权的期待待权。因此,如如果出卖人此此时向第三人人让与标的物物的所有权,势势必妨害期待待权人的利益益。对此问题题,从大多数数国家或地区区的立法与司司法实践来看看,如果所有有权保留买卖卖已进行登记记,买受人的的期待权就取取得了对抗第第三人的效力力,出卖人将将标

12、的物所有有权再让与第第三人的行为为,对买受人人不发生效力力,这并不妨妨碍买受人于于条件成就时时,取得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权。第三人即即使为善意,亦亦或已办理了了登记手续,也也不能取得标标的物的所有有权,只能向向出卖人请求求损害赔偿。如如果所有权保保留买卖未经经登记,买受受人的期待权权,不具有对对抗第三人的的效力。22(二)出卖卖人的担保设设置权所有权保留留契约签订之之后,出卖人人还能否在标标的物上设置置动产抵押?依国外立法法例,若契约约业经登记,期期待权人之期期待权不受标标的物上动产产抵押之影响响;若契约未未经登记,则则需区分动产产抵押人之主主观状态,若若为善意,则则抵押成立,但但后于期待权权人实

13、现权利利;若为恶意意,则抵押合合同无效。对对于在契约成成立前设定抵抵押的,台湾湾动产担保保交易法第第31条认为为该所有权保保留买卖契约约无效,若有有致买受人损损失的,出卖卖人因违反先先契约义务而而必须承担赔赔偿责任。对对此,我国合合同法第1150条也规规定了出卖人人的瑕疵担保保责任。(三)买受受人期待权的的让与买受人之期期待权,随价价金的不断给给付而增加其其价值,至买买受人清偿价价金或完成所所附条件时,期期待权转为标标的物的所有有权。在条件件成就之前,买买受人能否转转让其期待权权呢?德国法法与台湾民法法均认可买受受人可处分其其期待权。笔笔者认为,买买受人可让与与其期待权。因因为所有权保保留中出

14、卖人人订立契约目目的在于担保保标的物价金金的全部清偿偿,而由谁取取得标的物所所有权对出卖卖人而言一般般并不重要,而而且,买受人人对期待权的的处分通常更更有利于价金金的清偿。但但是必须明确确的是,买受受人在条件成成就之前,买买受人以自己己的名义处分分标的物所有有权的,属于于无权处分,处处分后经出卖卖人追认的除除外;买受人人处分后,因因给付价款、完完成条件而取取得标的物所所有权时,其其处分自始有有效。至于善善意第三人能能否在此之前前取得标的物物的所有权,应应依是否构成成善意取得而而定。(四)买受受人的对抗强强制执行权在保留所有有买卖中,出出卖人于所附附条件成就之之前保留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权,那么,当

15、当出卖人的债债权人对出卖卖人保留所有有权的标的物物为强制执行行时,买受人人能否以其享享有的期待权权为由向法院院提起异议之之诉,以对抗抗强制执行呢呢?有学者认认为,应依外外观上的登记记或登录是否否可知谁为形形式上的所有有人而决定买买受人是否可可以提起异议议之诉。 3笔者认认为,买受人人的期待权是是取得标的物物所有权的先先阶段,于条条件成就时,即即变为所有权权,因此,出出卖人的债权权人对标的物物的强制执行行,势必侵害害期待权人的的利益,因为为强制执行必必然剥夺买受受人所占有、使使用的标的物物,而占有、使使用标的物是是买受人分期期付款支付高高价的主要目目的,再者标标的物拍卖后后,买受人即即使依约定支

16、支付价金,亦亦无法取得其其所有权。因因此,应认为为买受人可依依期待权提起起异议之诉。当当然,出卖人人的债权人虽虽不能对标的的物为强制执执行,但对于于出卖人所享享有的价金债债权得为强制制执行。(五)标的的物毁损灭失失时,谁可主主张权利?买受人享有有的期待权既既为一种民事事权利,第三三人自不得侵侵害。当标的的物被侵夺或或妨害时,买买受人基于其其直接占有得得请求返还财财产或排除妨妨碍,出卖人人基于其所有有权亦得主张张上述权利,但但不能因此而而取代买受人人成为直接占占有人。在标标的物毁损灭灭失的情况下下,出卖人与与买受人谁得得向加害人请请求损害赔偿偿?台湾学者者王泽鉴认为为应类推适用用不可分连带带之债的规定定解决此问题题,即保留所所有权人和买买受人可以就就他们的共同同利益向加害害人请求损害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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