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典型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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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类典型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经验总结,详细实用!)| 劳动法库【法条梳理】仲裁法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7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第3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

2、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 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劳动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 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18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19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 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20条 当事

3、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 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果。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 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4、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 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5、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 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

6、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 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 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正文】劳动争议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7、且是审理难点 之一,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事实认定困难。对于事实认定,无疑涉及到举证责 任的分配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类型之一,无论是按照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6条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仍然遵循举 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按照此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大多 数劳动争议案件,会陷入事实难以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导致案件难以决断。 在此情况下,有必要适时引入举证责任的其它规则来破解案件真伪不明的瓶颈问 题。下面,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入手,就实践中五类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 任问题进行一下归纳梳理,以期能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所帮助。一、举证责任及其分

8、配规则一般而言,裁判的做出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进而得 出结论的三段论的过程。举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大前提事实:某甲于2015年3月1日入职于乙公司任业务员,同年9月1日乙公司和 甲才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现甲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乙公司抗辩称甲拒签劳动合同。小前提乙公司与甲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如乙公司想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 工资的法律责任,则需举证证明是因甲的原因而拒签,如乙公司不能证明甲拒绝 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支付甲双倍工资的

9、责任;如乙公司能够证明甲拒签劳 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则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一-结论通过前述案例看出,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关键在于事实的认定,即乙公司违反规 定不予甲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甲拒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无疑产生举证责任的 分配问题。说起举证,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负担举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用不得举证责任的。只有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 迫不得已才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不分配举证责任,将无法查清案 件事实,将无法作出对谁不利的裁决。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 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

10、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 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抽象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以具体的事实为对象, 而事实的认定须是以证据为基础,在事实不能认定时,就会产生由谁承担不利后 果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举证责任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规定便是举证责任的法定 含义。理论上通常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 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

11、任也称为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 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 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不 能确定、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责任和风险。在绝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积极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裁判者完 全能够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便会查清,实际上用 不到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争议,或者如果裁判者对有争 议的主张的真实与否获得一个特定的心证,不管该心证是证据确认的结果,还是 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从审理过程中得出的,都不会出现证明责任问题。1

12、、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要件事实。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 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 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 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 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规定,在对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分析的基 础上,识别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妨碍规范,并以此确 定举证责任的分担。2、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 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

13、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民诉讼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 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 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 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该条文中的“高度可能性”便是高度盖然性。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 国家,均以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是对盖然性程度的要求不同。盖 然性是指一种可能的状态,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

1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 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 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 即可予以确认”。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盖然性证明标准,通常表述为盖然性 占优或盖然性权衡,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 可能性大于不存在,如果盖然性对等,亦即事实审理者无法做出判断,负担证明 责任的当事人将败诉。综上,理解举证责任可以概括为三句话:(1)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一引发举证责 任分配;(2)要件事实要素一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基础;(3)高度盖然性一达 到证明标准。二、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15、,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难就难在于事实认定上,大多数此类 案件会让裁判者限于困境,案件事实似是而非,有时难以决断。确认劳动关系案 件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通常情况下都是劳动者作为 申请人或者原告申请仲裁或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民诉 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 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规定,劳动者主张和用人单 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属于权利发生规范,无疑应当对产生该劳动法律关系的 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按照该规定,确认劳动关

16、系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申请 者承担,属于劳动者的单方举证责任。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手中并不持有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基本事实的证 据,如机械地按此规定理解和操作,恐怕绝大多数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都会以 劳动者举证不足而败诉,显然和现实生活脱节,社会效果不好,有失公允。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文的后段为解决此类案件的举证 责任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引,劳动者只能提供其有能力提供且可能持有的证 据,对于由用人单位持有的证据,则劳动者不持有而不可能提供,则用人单位应 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按照前述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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