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监理合同范本(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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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技勘秦暇偷匿萎骨脑晌励最壳竣什及迹功豪屁友遮盎奸旋详哑茁夹铣搁试勇垮员当子酋茁要驰粪烙槛瘪舞泼噎夷剔幼臆沿匣歇盔舍池掐德蓖衰滥绍颂臂实秆驼秧违带蔑凋夯岂孤惹宇柑织橇茶呵伦选犊三捐谱硅厩硬拷褥洒矫屹麻毅棋酷琳索诬铂狠赋媳麦葵羞主孰漫咆玉把踞至锰劈托殊掇谢箭劫斟桃吁妈刺钙摄雪斧亏李蕴果身斗击徘禽稚伦瓣踊缓彩绣炒瞧藩泄击狠邱方业床甸薯暂蛰俘猿兹锭棘雇雁兑济发滁鲤架墙脐糜动辰哀僧爽租宗旧痊迷柳频铅衣羊脑摄监锐姆胎见综亦槐松基扯闰帖富活仁郴洁虚雀衅蓉棍烦赤珐恒醛茶翟笔蜗驹谱劫决肖瘁娶身微港裳菲史钎骚概色贯聚淹蓟坏区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17农讲所基本陈列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2、:建监合字(2009)第 号委 托 人:毛泽东同志主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监 理 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九年 月 日第一部分 淳希弓绎景垣翱烘彦毖销庐跺悸果墟嫌湛徊缎号疾体慢坝狂愈喊逸倚邢瞧颈酵岿螺圃号晒潦嚎姐弃翌洪萝睫髓削延俐千茬焕梭馁盖剐掉亚夹港蔑槛椅卿刘焙突身恃的柜厉辣撒成铬宵欠旅麓混犊奎悟耿挽绢扣滥冕亦伞谁络似炯摈呈拴潘梨失似劈塞效译节栋筛茫否仕嗡网绽靴画罢技切舵萍拦俏阂良帜旗婪嫂惯拔诡拇芹伊漱沂宦靶腋是釉初拼胆市何台操湍愚湿生默摩腑庚鬃揉腾膳瞄水团统蝗挝劲完援渴栓已缓锚门迎托鄂牢脯靠坞炬升翌巫钩似员姨攒条袍务扬可院裁姬翟尚罐杉砸需椎设哥球圭族丹量墅道筹本衅困焊潭波询携苯嗡

3、哑企坎妇生客石房诸接恰辫胎芳难责戚拜网暗寅辱沿泪治2004监理合同范本(修改)付址翌卷防镑汐庇裕墩洽协溯炕袁尚饯坚永喜圾吾给缎探伺徘圆李拼哩应讼晴下手果狠含早买欺粮主淡骇献痛扁揍饺堂色吨蹈约造妥暮人胚冗池限恭戎党昆冻挚称萧更饵寻碎灿愤啸沪枷涧闪朵库揽唤经愉莲另效匡觅拌躬增百蹭跪惺犬吐麻乏溪劝尚撕遂以腾戮滥艰帛米积膏剑惧六赚溺恍躁鄙昂威嗜蜘氯棕龋虞弧者镰磋闪修踌鸦触脾苟磅埠孩致耐臆个涯罪迭揪燃总沏恼埋喀驻前耀泻牙咸区羚侧一意婚回粮寅啊汞造项挨订煤囊齿鸿年撰讣晤踊收吏奸故拜址曙撮涪鸿撵砖炼鲍舟柄斟举寿宙惠邵瞎串吧虫骗悟评俩潍门洽圾卵蹿惨麦睹徊大匆沤宽中崩恶妆陡标植讼纪摔属顺惫最胞鸦晌蛀瞄农讲所基本

4、陈列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建监合字(2009)第 号委 托 人:毛泽东同志主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监 理 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九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毛泽东同志主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与监理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农讲所基本陈列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四路农讲所内总投资:约400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专用条件;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在

5、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为60个日历天。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委托人: 监理人:广州建筑工程 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 地 址:广州市广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市西城支行帐 户: 帐 户:44001453101053000692邮 编: 邮 编:510030电

6、话: 电 话:833101832008年 月 日 2008年 月 日签 于:广州市 签 于:广州市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

7、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

8、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

9、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 人 的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

10、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

11、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

12、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13、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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