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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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第一讲 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 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 【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 【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 【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 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 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第

2、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 【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 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 元,未得到商品。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 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

3、约,所以必须要有相 对人时,才生效。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 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要式法律 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 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1、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故意隐瞒】【原则有效,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2、戏谑行为【要点:表

4、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无论相 对人是否信以为真,均无效】3、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三】4、隐藏行为【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5、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均为重大误解】【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非“价值错误”。】【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一定是对法律行为的要素发生错误(即对主体、 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如果意思表示的要素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 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

5、因此而受到影响】四、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一)欺诈【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实施欺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的,按下列规则处理: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 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不知第三人欺诈的事 实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销权。【经典例题】甲急需偿还赌债,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 万元,乙要求甲提 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丙询问借款的用途,甲谎称欲借的 100 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粮店进货,丙信以为真,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乙借款后,将所借100 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欺诈

6、,但保证合同 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欺诈。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知道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则受害人丙 享有撤销权。若乙于订立保证合同时不知第三人甲实施了欺诈,乙也值得保护,受害人丙 不享有撤销权。【保证合同是乙丙之间的合同。欺诈要求是故意的。 乙要是知道甲骗了丙,乙就是故意的,丙就可以解除保证合同; 乙要是不知道甲骗了丙,就没有故意,丙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二)胁迫【故意、因此陷入恐惧(受害人陷入恐惧即可,理性第三人是否陷入恐惧在所不问)、因恐 惧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第三人实施胁迫。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 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

7、。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三)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四)显失公平【仅适用于双方行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主观要件)】五、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欠缺代理权。除缺乏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 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效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 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冒名顶替合同的效力:区分情况,看相对人是否只想与被冒名的

8、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 果不是,那么冒名顶替对该相对人没有影响,冒名顶替的合同有效;如果是,那么此处冒名 顶替可以参照无权代理适用法律,效力待定,看被冒名人是否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须在追认生效前行使,而追认到达 相对人时生效,因此,善意的相对人须在追认到达之前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六、表见代理【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 和理由(权利外观)。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 具有牵连性。】七、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隐名间接代理(披露、选择、抗辩)】【介入权的例外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

9、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合同法403】物权法第三讲 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基于本权的占有物权、债权、亲权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基于无因管理之债占有】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经典例题】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 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 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基 于合同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10、,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 求权。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和恶意的区分】【区分意义】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 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 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没有 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 否具有过错”,均不

1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个人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了,没有注意义务, 对别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是没有过错的。】; 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 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 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 条)。【比如,我善意的 以为这是我租来的东西,那我就只能在租用的占有权内合理使用这个物品。因为我行使租用 范围内的占有权而造成的损害,我不赔;但如果我把这个东西处分掉了,那么因此而造成的 损害就超出了租用的占有权,我就应赔偿。】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物权法第 34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

12、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 权的间接占有人。物权法第245 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 间接占有人。】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 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返还责任【物权 法243条】原物和孳息有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无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因使用导致占有 物损害的责任【物权法242 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 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物

13、毁损、灭失 的赔偿责任【物 权法244条】应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J无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J无论是否具有过 错,均不承担赔 偿责任。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之行为造 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 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三、占有保护请求权【除斥期间:1 年】1、 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要件:占有被侵夺(偷、抢、霸 。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 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被请求人 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意义

14、: 1、占有回复请求权实在是一种保护占有背后之物权的快捷方式,物权人有时也会 用到它;2、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3、保护社会平和,保 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使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 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第四讲 物权与物一、物(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有利分离原则】【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 物权的客体。】【经典例题】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 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

15、乙才发现。半 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乙的 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 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 的房屋倒塌后, 5 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 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二)主物与从物【从物的特征: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与主 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车库是房屋的从物】(三)原物与孳息【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二、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 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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