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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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本行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 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 引等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股权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含 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 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

2、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的目的是:不断规范主要股 东行为,保证主要股东的资质持续符合条件,引导督促主要股东 主动向本行报告有关信息、主动履约履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法定义务、支持本行公司治理建设和依法合规经营。第四条 本行对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开展 时间为每年12月,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评价后形成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报告、主要股东履约履职档案, 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或本行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及时对全体或个别 主要股东开展履约履职评价。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 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证明材料: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会 计报表。是否能够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本息。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本行建立的全体股东授信、用信台账。是否存在以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明材料:股东承 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说明、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是否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证明材料: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是否被列入本行股东黑名单。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报告;本行建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台账。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证明材料:股东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说明、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控制商业

4、银行 数量,是否符合“两参一控”要求。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行是否按要求履行向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告手续。证明材料: 本行有关报告、请示公文和监管机构有关批文。第六条 主要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是否签订主要股东承诺,承诺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新规。证明 材料:股东承诺书;承诺书如不符合监管新规应重新签订。是否存在不支持本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坚守支农支小 市场定位、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的行为。证明材料:股东承诺书; 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表决情况、 决议等。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声明。证明材料:股东承诺书、向 本行董事会提供的材料。是否如实向本行说明其与其他

5、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 动关系。证明材料:向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是否承诺持续补充资本,当本行资本不足时,是否拒绝补充 资本或阻碍其他股东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证明材料:股 东承诺书;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 表决情况、决议等。股东是否存在不当干预本行经营行为。证明材料:股东承诺 书;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表决情 况、决议等。是否要求违规分红。证明材料:股东承诺书;本行股东大会 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等。是否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情况。证明材料:向本行董事会、监 事会提交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本行建立的

6、股东及其关联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台账。在本行授信是否发生逾期。证明材料:信用报告;本行建立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 受益人授信、用信台账。第七条 主要股东落实章程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监管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 的行为。证明材料:股东承诺书;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 决议和董事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等。是否了解、认同本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维护本行 的良好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支持本行的经营发展。证明材料: 股东承诺书;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 表决情况、决议等。对外股权质押是否经本行

7、董事会同意。证明材料: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行股权质押记录、审批材料、股权质押台 账。在本行借款余额是否超过股权净值,是否仍将股权进行质押。 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行建立的股东及其关 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 用信台账;本行股权质押记录、审批材料、股权质押台账。对外股权转让是否经有权机构同意。证明材料:本行股权转 让管理材料。借款出现逾期,是否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 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证明材料:本行建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用信台账; 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

8、、表决情况、 决议等。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所持股权的 50%,是否对其在股东大会 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证明材料: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行股权质押记录、审批材料、股权质押台 账;本行股东大会记录、表决情况、决议和董事会记录、表决情 况、决议等。第八条 主要股东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自身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业务经营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自身财务信息。证明材料: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情况,当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方变动时,是否及时准

9、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证明材料:向本 行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本行建立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 息台账。当所持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时,是否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证明材料:向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提 交的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报告及相关法 律文件。当所持股权被质押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提交股权 质押告知书或备案申请书、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押贷款 合同等材料。证明材料:本行股权质押记录、审批材料、股权质 押台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当所持股权被解押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提交股权 出质注

10、销登记通知书、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证明材料:本行股 权质押记录、审批材料、股权质押台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报告。当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权 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参股其他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公司解散、 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是否在30 天内 书面通知本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相关法律文件等。本条所称“及时”,指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 法、股东承诺书、有关格式化文本、开展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 时规定的合理期限。第三章 评价过程第九条 制定方案:每年 1 月上旬,拟定主要股东评价方案、评价内容、评分

11、标准、评价表,经董事长同意后实施。评价内容不限于本办法之规定,还包括监管新政新规的落实 情况。评分标准为满分 100 分,各项评价内容的分值根据监管部 门和本行关注重点设定;根据评分结果将主要股东分为合格、基 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5 分(含)以上的为合格;60分(含)至 85分的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的或者出现以下情形的为不合格:未经股东资格 核准、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不当干预、隐瞒和提供虚假资料、 在本行授信形成大额不良、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不配合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工作、纳入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建议公 开名单及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等。第十条 收集资料:收集整理主要股东应主动向本

12、行报告的材料,未报告的,督 促其限期报告;重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 同时收集整理应由本行形成的主要股东相关材料,查漏补缺, 分解到有关部门与人员限期完成;自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第十一条 核实评价: 对主要法人股东、非职工主要自然人股东,通过上门走访、 实地了解的方式,对照评价内容、逐项核实评价;重点核实股东 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银行贷款等信息,评价其股东资质是否 持续符合条件。对董事、监事、高管等主要自然人股东,理清其关联方,通 过查阅授信、采购等资料,重点核实评价其关联方在本行授信、 为本行提供服务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评价时采取边查边改的方式进行,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限期整 改通知单;对查出的

13、一般性问题,能够在评价期间整改完成的, 不扣分。根据评价情况计算评价得分,得出评价结果并反馈给评价对 象,对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问题股东,跟踪督促其积极如期整改 到位。对存在问题确认无法整改的不合格股东,根据问题性质,报 请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第十二条 形成报告:3 月底前,本行形成主要股东履约履职评价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送监管机构。报告时,如仍有问题未整改完成,明确责任人,继续督促问 题股东和本行有关部门按计划整改。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用语的含义同商业银行股权 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 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等监管制度和本行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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