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2125583 上传时间:2022-12-0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毕业论文.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华东师范大学网络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的日常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的数量迅速的增加。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EB/OL.http:/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1992年1月

2、1日之前,处理机动车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杨立新.侵权法实务全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328.。从民法通则的规定上看,汽车、火车等运输工具应当是归入高速运输工具的,因此1992年1月1日之前,处理交通事故参照的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过错才承担民事侵权责

3、任,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即应承担责任。因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且一般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理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生效,该办法是全面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调解和损害赔偿责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该办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异,引起了处理交通肇事中关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汽车等在一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因而在确定义务

4、主体赔偿的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适法依据,适用过错责任,这是此类案件确定赔偿责任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适用使用一般的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王永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主体确定J.政法丛论,2000,(6):39.。国务院通过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是尊重了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意见,认为我国的道路状况差,车况差,特别是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抢道快行,违章严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

5、都不负责任。因此有必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按其违章行为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即以责论处,这样用生命和鲜血能唤起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受害人因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随后,沈阳、上海、济南等城市更进一步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等等,导致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俗称“撞了白撞”刘星,李娜.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J.河北法学,2004,(3):77.。支持交通肇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第一,该办法是特别法,而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该办法确定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归责

6、原则。第二,该办法的生效时间是1992年1月1日,民法通则的生效实施时间是1987年1月1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道路交通是事故处理办法。其实这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指的是同一机关指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规定都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并非同一机关,因此不应适用立法法第83

7、条的规定。同时立法法第87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本法第88条规定权限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职权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由于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前者为法律,后者为行政法规,民法通则为上位法,该办法为下位法。因此,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同时,由于机动车一方往往是强势的一方,而受害者一方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按照公平的原则,理应倾向于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同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较重的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而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8、法实行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到有条件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004年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

9、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条文虽然很简单,但却包含了丰富的内容。首先,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其次,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最后,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