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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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2篇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消失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处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缘由 房屋作为根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进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给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简单引起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某些客观状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冲突;第三,商品房

2、买卖合同本身不标准、不详细、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冲突;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治理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消失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假如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简单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定,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

3、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其次,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担当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拖延。那么买受人购置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筑商品房,消费者根本事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消失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商定的状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

4、削减所引发的本钱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局部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状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开和削减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进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殊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仔细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工程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

5、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章”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置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全部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助商品房购置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供应产权证书,或者不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的状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

6、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帮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敬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底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担当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商定,根据双方商定的办证种类进展办证;在双方没有进展商定的状况下,应当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打算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终,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商定的,应遵守商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担当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商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全都外,增减局部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担当主体。双方不能达成全都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

7、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洁,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认真讨论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开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 辩论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依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

8、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 原告主见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行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状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始终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晰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其次、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商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始终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始终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

9、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商定支付定金的状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峻的是,该合同商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商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始终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辩论意见请法庭考虑! 辩论人: 二0年月日 房屋买

10、卖合同纠纷3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诞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诞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全部权过户给原告; 2、恳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23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

11、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协作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屡次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展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根据商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2300元. 原告购置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恳求法庭依法判

12、决被告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职业XX,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住白银区长安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职业,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XX号楼2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309xxxxx996。 诉讼恳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担

13、当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230元; 3.由被告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置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全部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托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筑年月为20xx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 同意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构造(实际为砖混构造),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构造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照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8

14、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展坐谈,期间原告屡次问及被告,购置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担当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商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xx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治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状况,物业治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构造,绝不能砸墙转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马上给被告打电话进展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

15、屋建筑构造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竭力主见让原告忽视房屋构造问题并由原告担当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连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担当全部责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马上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复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xx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明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反诚信,不履行其照实告知房屋状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构造、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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