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62115616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4知识产权法方向.doc(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04知识产权法方向:复试知识产权法(笔试)科目大纲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含义2.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1.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2.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的简要历史2.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二、著作权(一)、作品与作者1.作品的含义及分类2.作者的含义3.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二)著作权的取得1.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2.著作权的登记(三)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1.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2.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的主要内容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一般期限2.特殊类型作品的期

2、限(五)邻接权(相关权)1.表演者的权利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3.广播组织的权利4.对他人作品的表演、录制与播放(六)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七)著作权的保护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三、专利(一)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1.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2.发明创造的含义(二)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1.专利的实质条件2.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基本程序3.专利的期限及失效(三)专利权的内容1.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权的内容3.专利权的例外与限制(四)专利权的强制许可1.专利强制许可的含义2.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与情形3. 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五)专利权的保护

3、1.专利保护的范围2.专利侵权3.法律责任四、商标(一)商标的概念及构成1.商标的概念2.商标的分类3.商标的构成(二)商标权的取得1.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2.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3.注册商标争议及续展(三)驰名商标与未注册商标1.驰名商标的含义2.驰名商标的认定3.驰名商标的保护4.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四)商标权的保护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2.商标侵权行为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五、其他知识产权(一)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的含义2.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二)商号1.商号的含义2.商号的法律保护(三)地理标志1.地理标志的含义2.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四)集成电路布图设

4、计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含义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五) 植物新品种1.植物新品种的含义2.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形式3.品种权与种植者权五、反不正当竞争(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1.竞争与不正当竞争2.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制止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和职能2.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3.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4.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主要内容5.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主要内容(二)世界贸易组织与TRIPS协定1.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

5、与机构2.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3.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的主要内容4.多哈回合的主要议题及进展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以下重要特点:1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法律不再保护以后,这种信息本身不因权利的消灭而消灭,而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永久存在。而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2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町以被以平

6、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制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3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它一旦产生,就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广泛传播。这种传播不能以国界、语言等加以限制。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除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以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共产品特征

7、越来越突显出来。而一项物质财产(即使是象空气、电、光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二个以上的地方。4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就町以对其进行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对其带来耗损,不管这种耗损是多么微不足道。5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

8、,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须借助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二)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1、知识产权是对世权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白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在这方面,知识产

9、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别。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在承认未来作品转让的国家,它可以

10、作为债权关系中给付的标的。(三)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而且认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这一特点决定的,因为一国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9这一解释并不错,但是,却未能揭示出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征。实际上,所有民事权利都有这样的地域性,你的权利如物权,在外国得到保护,不是因为它有域外效力,而是因为依该国法律亦承认你的权利。但是,同样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其内容取得方法捎灭的原因以及保护的方式程度则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一种财产在某国不

11、受保护,你将在本国享有所有权的该种财产带到该国,不但不能受到保护,还可能受到惩罚。例如,在美国,私人可以取得枪支所有权,但是,如果一个美国人将其在美国享有所有权的枪支带到中国,则构成违法,不受保护。因为,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只具有域内效力,任何民事权利都只能按照本国法律取得并受保护。因此,可以说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地域性。如果说其他的民事权利没有地域性,就不需要国际私法 (冲突法)了。因此,用地域性来概括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给出上面的解释,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这一特点应当表述为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1、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

12、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对于物权来说,由刁: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受到保护,不可能同时在不同的法域取得权利。而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的特点,而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凡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信息可以不受国界限制无限传播并可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二个以上

13、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对于可分地域取得应注意的是,由于一国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依照一国法律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对此,应从二方面理解:第一,须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受到保护。巴黎公约并未给予一国的专利权、商标权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遍效力,而只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权利人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经该国批准后才能享有该国法律

14、所给予的保护。第二,不需经批准授权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各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虽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但每个国家都是按照本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提供保护的。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以及保护方法和保护期,都要依各成员国自己的法律决定。如拉什迪的撒旦的诗篇在英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阿拉伯国家则为禁书,伊朗穆斯林宗教领袖霍梅尼甚至颁发宗教敕令,判处作者死刑。 TRlPS虽然要求成员应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但是,一项商业秘密在某个成员地域内能否得到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也只能由该成员的法律决定。总之,哪些信息受保护,可以取得知识产权,哪些信息不受保护,不能取得知识产权,都要由被请

15、求保护的国家按该国法律决定。例如,我国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前,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在美国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我国就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在我国没有专利保护制度以前,任何发明创造在我国都不能取得专利权,尽管它可能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权。2、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如果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欧共体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留在中国和欧共体的专利权,并将在欧共体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将专利产品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权授予不同的销售商;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