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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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金融工具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案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A公司是由专业从事高档住宅开发的房地产上市企业B和民营企业C共同出资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上海青浦区某地块的开发。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企业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民营企业C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7月,信托公司P与上市公司B以及民营企业C共同签署关于A公司的增资协议,同意信托公司P对A公司增资,上市公司B和民营企业C放弃对A公司的优先增资权。信托公司P通过发起“A公司XX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XX信托计划),向A公

2、司增资5亿元。A公司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持有A公司的30%股权,民营企业C持有A公司的20%股权,信托公司P持有A公司的50%股权。该信托规模为10亿元。根据相关计划安排,房地产上市公司B仍然控制着项目公司A,公司A按照某信托计划要求定期向信托公司支付固定的利息,且3年后,由房地产公司B和民营企业C按照原始投资5亿元收回P信托公司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问题:1、上市公司B企业合并报表中对A公司的合并比例应该是60%还是30%?2、A公司向信托公司P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案例分析:1、A公司需要定期向信托公司P支付固定的利息,且信托计划是有固定期限的,到

3、期需要收回全部本金。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上述信托计划是以股权形式投资,但是交易实质是A公司通过P信托公司从外部引入新的债权人。A公司应该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处理。因此,房地产上市公司仍然享有A公司60%股权,合并报表中对A公司的合并比例应该是60%。2、该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的5个条件,A公司应于应付利息日向P信托公司支付固定利息,并确认利息支出。鉴于P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A公司向P信托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案例(金融资产终止确认)A公司是由专业从事高档住宅的房地产上市企业B和民营企业C共同出资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上海青浦区

4、某地块的开发。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企业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民营企业C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7月,房地产上市公司B与某房地产D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A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总价款2亿元,D公司分2次支付,2014年8月支付了第一笔款1亿元。为了保证D公司的权益,房地产上市公司B在2014年10月31日将其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D公司持有,但同时双方约定D公司暂时不拥有与该1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也不拥有与该5%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权。问题:1、房地产上市公司B是否应该在2014年确认该10%股权的处置收益?2、房地产上市

5、公司B在计算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该10%股权的转让收入?案例分析:1、本案例中房地产上市公司B将1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但是在实质上来看,D公司并没有拥有相应的表决权,也不享受相应的利润分配权。也就是说,房地产上市公司B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且没有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D公司的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该金融资产并未转移,也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因此,B公司不应当确认该10%股权的处置收益,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往来款处理。2、依据国税函2010年第79号文件规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据此,房地产上市公司B在计算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该确认已转让的10%的股权收入1亿元。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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