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多数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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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教案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学习提示:本章所指的多数当事人,既包括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二人以上形成的共同诉讼形态,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人数超过10人以上,需要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形态,这两种情形均为多数当事人形成的诉讼构造;另外,本章还将介绍针对原被告形成的本诉诉讼程序中,与本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知识。教学时数:3课时重点与难点:1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人(重点 )2诉讼第三人(重点)3诉讼代表人和代表人诉讼(重点)课后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3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的和人数不

2、确定诉讼代表人)二、简答与论述1简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何区别?3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异同。第一节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民事纠纷是十分复杂的,也有一些纠纷,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原告或被告或双方是多数,这就形成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均为共同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2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在诉讼理论上,原告是2人以上的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2人以上的诉讼,

3、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2人以上的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空间,因而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国外的民事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

4、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义务。这种利害关系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共同诉讼成为一种必要,因而是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同一判决。必要共同诉讼须具有以下特征:(1)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

5、因是共同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权利义务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和原因共同性必要共同诉讼。两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对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后一种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不存在任何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由实体法决定。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

6、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如财产共有关系,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妇对其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以及其他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况。对共有财产的争议的诉讼,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共有财产权的诉讼都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其一,按份共有的,即使涉及共有财产的争议,也不一定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其二,对方否认共有人之一无财产所有权的确认诉讼,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其三,共有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只有单一的权利人与单一的对方发生争议的,也不构成共同诉讼。(2) 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7、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依照法律对债务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各自均可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一次全部给付后,连带的债权全部消灭。这种连带债权事项涉讼时,就使各连带债权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连带债务也是如此。因此,涉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所生诉讼时,就是必要共同诉讼。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此种情形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无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仅仅是因为某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这一案例中,损害发生前,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没有任何共有或连带关系,也就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只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共同

8、实施人加害行为这一事实,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也就具有共同赔偿的义务。尽管诉讼主体本身是独立的,但同一侵权行为,使他们须共同承担其侵权的责任,这就是他们必须一同应诉的原因。(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1)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的业主不一致。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的业主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涉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9、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号的,出借者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遗产继承诉讼。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同财产涉讼。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10、其他共有权人作为共同诉讼人。(9)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司法解释53条的规定是,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作被告。担保法的规定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和债务人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

11、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权。法院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依照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发生当事人的追加。如果追加的是共同被告人,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而且又不适用拘传,可缺席判决;如果追加的是共同原告人,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处理。(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主要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表现在:(1)共同原告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有利的事实、提出的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原告未作出此种行为,

12、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共同被告中一人争执原告的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抗辩或反证的,对其他共同被告发生效力。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不利行为,如自认、放弃诉讼请求、不争执对方主张的事实,则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包括其本人不发生效力。(2)共同诉讼人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止或中断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则中止或中断对全体发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独立性。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行使共同的诉讼权利和履行共同的诉讼义务的时候,应当共同一致作出,如果单独作出,该独自作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人发生法律来效力。三、普通共同

13、诉讼 (一)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例如,一加害人对数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损害。这数个受害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各个受害人都是依据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享有赔偿权利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也相同。再如,某一化工厂附近数住户共同起诉,请求化工厂搬迁,理由是该厂污染严重,这数住户请

14、求的性质相同,各自与该厂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也是相同的。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的判决,其效力也就不涉及另一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是两个以上同类的诉讼标的的合并而引起的诉讼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存在诉讼标的上的牵连。因此,是可分之诉,这种诉讼是合并还是分开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法院的决定。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 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 是一种可分之诉。(二)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

15、诉讼标的。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目的,能够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是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其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即共同诉讼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权利义务的判决。(1)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可独自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对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2)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各共同诉讼人采取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诉讼行为。(3)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4)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应分别审查。(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时,可以将诉讼分开。(6)因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人的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以具有牵连性为前提,表现在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法院在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内容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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