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资质共享的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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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资质共享的解决方案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志着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主招标时一般对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很高,中标单位多为中铁某局集团公司,而拥有实际施工队伍及装备的施工单位通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因此,中标单位承接的项目一般均由三级单位负责实际的施工建设,整个建筑行业内资质共享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建筑行业营改增过程中,资质共享模式存在一些问题。现有资质共享模式及存在问题目前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内的资质共享模式主要有自管、代管和平级共享三种模式。它们

2、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三是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四是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解决资质共享管理模式的方案方案一: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完整抵扣。流程图如图1:总分包模式操作注意事项: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3、转包给他人,因此,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存在一定法律危险。如果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管理层较多,链条长,涉及层层分包,并且中间管理单位的收入金额很大而增值额较小的,可能造成增值税评估系统报警,增加税务风险。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要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新增的总分包合同增加印花税的支出。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同时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流程图如图2。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

4、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集中管理模式操作注意事项:集中管理模式要求以中标单位作为业务主体承接项目、签订合同、取得和开具发票、收付资金等,大大加大了中标单位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需根据需要增加人员。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报账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办法

5、,包括收全核算管理、盈亏统计管理等。集中管理模式将工程项目收入、成本集中到中标单位,各实施施工单位不再确认收入、成本,部分实际施工单位收入规模可能大幅度缩水,不利于实际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及资质认定和维持,可能造成实际施工单位原有资质无法保留。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的工程项目均以中标单位名义进行,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将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一旦涉及法律诉讼、查封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整个中标单位,法律风险较大。方案三:联合体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流程图如图3联合体模式操作注意事项:联合体模式下,工程承包

6、合同的主体包括一个甲方、多个乙方,由于合同主体的增加,工程结算、发票开具以及资金拨付均会涉及多个主体,管理相对复杂,这将增大业主监管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和难度,因此该模式可能会受到业主的限制。采取联合体模式,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由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分别进行验工计价、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拨付工程款,确保业务、发票、资金流向三流一致,避免由于三流不一致可能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风险。方案四:子变分模式。中标单位可考虑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将资质较低的实际施工单位变为分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对于不能变为分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建筑企业可配套新设分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

7、流程图如图4。子变分模式操作注意事项:原子公司拥有的资质无法保留,因此应优先选择将资质较少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如果参见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与子公司合署办公,则将涉及分公司使用子公司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应作为工程管理、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交易行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和结算。与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相同,分公司并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法律风险较大。上述四种方案,适用于不同的资质共享模式,且各有优劣,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应结合资质共享模式、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流程方案。营改增后管理措施针对资质共享

8、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带来的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及影响,建筑业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和规范资质管理及资质共享类项目的管理。一是建筑企业应尽可能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各级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二是对于二级单位内部的资质管理,应先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包括丰富资质类型、提高资质等级等,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降低共享二级单位资质的工程项目比例,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共享问题。三是对于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与三级单位之间的平级共享及内部划转,应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对于以提高中标几率为目的,建筑企业以多个平级单位资质进行投标,并以其他平级单位中标的,可考虑由该建筑企业的上级单位(如二级单位的母公司、三级单位的母公司)统一进行内部协调,将工程项目从进行投标的实际施工单位调剂给实际中标的资质提供方,并在考虑调剂项目业绩平衡的基础上,调整各实际施工主体之间的业绩考核。总之,营改增是一项国家的重大税制改革,没有任何回旋余地,预计2016 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最终完善各行业间的抵扣链条,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建筑企业应未雨绸缪,提早准备,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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