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报告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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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_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_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_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2、权;(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八条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九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第十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3、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_、_、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五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十六条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七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5、。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九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第二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_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_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

6、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

7、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_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8、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二十八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九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第三十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_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

9、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

10、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监事会报告制度(二)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11、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条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

12、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_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_和选举程序。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

13、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第十三条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四条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第

14、十六条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_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_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需形成_,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第五章监事会的工作构架第二

15、十条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由监事长任命。监事可专责于选举监督、财务监督、会务监督、外事监督、申诉、投诉处理等不同方面的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监事会是指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报告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监事会。第三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_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或本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第四条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核实,并按照保密制度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第五条监事会上报工作报告不必通过理(董)事会。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于_月底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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