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某国公路升级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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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某国公路升级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 资格预审公告一、招标条件二、项目概况三、申请人资格条件(一)具备商务部认定的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二)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及以上资质。(三)具备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如投标企业不具备设计资质,应将设计工作分包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担,上述分包需签订分包协议书,并随投标文件提交,分包协议书应明确分包内容、分包企业及分包企业技术资质等关键信息,分包协议书应加盖双方企业印章,采用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资质也需提交分包协议书。(四)近十年(200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

2、6日,含当日)以总承包身份在南太地区岛国(瓦努阿图、斐济、汤加、萨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密克罗尼西亚、库克、纽埃)承担过合同金额在7969.8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类项目的施工任务。申请人报审的类似项目业绩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不予认定:(1)未按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业绩证明材料不全的;(2)提供的业绩资料均为外文,而未提供中文译本的;(3)证明材料不能清晰体现项目类型、规模等相关指标,或提供的指标缺乏合理依据的;(4)提供的业绩为国外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且所在国经商处未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项目的真实性的;(5)提供的业绩存在明显矛盾或重大瑕疵,经资审委员会投票后多数成员认为不应认可的;

3、(6)提供的业绩属于分标段实施,投标企业只承担其中部分标段施工任务的;(7)以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身份承揽的业绩;(8)提供的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五)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采购执行人不接受其参加申请:(1)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2)根据商务部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和经济合作局关于落实方案(试行)规定,记录不良行为被暂停或禁止承担援外项目任务的;(3)未按采购执行人要求提交对外援助项目采购自律承诺书的。(4)经采购执行人认定,与商务部存在未决的援外成套项目合同违约事项的(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

4、的,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存在上述违约事项亦在此列);(5)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出资人变更,未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向商务部备案的。属于上述第2、3和第4种情形的,采购执行人将一对一通知相关企业。(六)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资格审查办法采购代理将对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商援发2015484号)及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公开招标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组织评审,最终通过资格审查获邀投标的企业数量不超过9家(含)。五、报名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企业,请先在商务部

5、援外项目监管系统报名,并于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17:00时前将本公告后附投标意向书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采购代理。不符合资审条件的企业不得报名。六、答疑及回复本项目接受澄清答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星期一)17:00时。澄清答疑只进行1次,晚于澄清答疑截止时间提交的答疑问题,采购代理将不予接受。对于澄清答疑回复内容仍有疑义的,采购代理可视情予以解释。澄清答疑回复将于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7:00时前在商务部援外项目监管系统发布。申请人应自行及时下载,采购代理机构不进行一对一单独发送。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请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与资格预审的企业于2018年5月17

6、日(星期四)9:00时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国海广场C座1015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意向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商务部认定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批复文件;(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申请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六)申请人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七)申请人与分包企业签署的分包协议(如有,格式自拟);(八)同类业绩证明材料;(九)其他需补充的资料;(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质文件。关于同类项目业绩的特殊说明:(1) 同类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三者缺一不可)

7、,每类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可只提供关键页用于存档备案,提交的业绩资料需体现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含项目性质、铺设长度)、合同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若申请人报审业绩为国外项目而导致原件无法提供的,则可提供该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相应翻译件(若为外文),但所在国经商处须出具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复印件的真实性。(2) 报审业绩属于中国政府组织的援建项目,无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竣工验收资料已提交商务部存档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说明)。(3) 如合同签字方为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的同类业绩可以认定为该申请人的业绩(但该全资子公司参与资格预审的除外)。并请附上两企业关系证明(证明材料

8、可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公司章程等,申请人自行出具书面说明不予认可)。(4) 所有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均需出具一张原件资料清单,详细列明原件类型、名称、份数,并在清单上盖章。申请人应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任何错漏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八、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装订、签字和密封(一) 申请人应将申请文件胶装成一册。(二) 申请文件须由申请人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需要注意的是,除附件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之处外,其余内容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9、签字确认。(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密封袋格式自定。申请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资料清单应单独密封(原件若为散装,可不装订),密封要求同申请文件,并在密封袋显目位置标注“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最后和申请文件统一密封在一个大密封袋/箱中,若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引起的一切评审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购代理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原件。九、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商务部援外项目采购系统、援外项目监管系统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发布平台上发布。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本次资格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将及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

10、审结果通知书或投标邀请函,正式通知其参加本项目投标;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代理机构将在商务部援外项目采购系统平台上公示。十一、特殊说明该项目采用EPC模式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暂定于5月下旬派组赴现场进行补充技术考察,建议通过资审的投标企业同期自费赴项目现场开展EPC工程总承包任务的标前考察,就项目维修方案、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等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建议,供项目管理企业修改完善维修方案、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等EPC工程总承包任务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技术文件参考使用。十二、联系方式采购执行人: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C座1122房间邮编:100036传真:010-6810 8103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京城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D座1701室 邮 编: 100083 联系人:孙礼祥 电 话:010-82432652 手 机:15010397679 传 真: 010-82432702 电子邮件: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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