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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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91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提 示本标准部分内容和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冲突,根据同级标准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国标高于行业标准的原则,矛盾部分请参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为五档1042104m3/d、21045104m3/d、510410104m3/d、10

2、10420104m3/d、2010450104m3/d)。2104m3/d以下为小型水厂,210410104m3/d为中型水厂,10104m3/d以上为大型水厂。 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 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第2.1.2条 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 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

3、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1.3的规定。建筑物名称建筑系数(%)仓库、机修间食堂(包括厨房)浴室、锅炉房传达室8090708075857585第二节 生产管理用房第2.2.1条 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技术资料室、劳动工资室、财务室、会议室、活动室、调度室、医务室和 总机室等。第2.2.2条 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应符合表2.2.2的规定。类别给水厂规模(104m3/d)地表水水厂(m2)地下水水厂(m2)0.5225510102020501001501502102103003003503504008012012015015018018025025030

4、0注:本表已包括行政办公用房的面积。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第2.3.1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打字室、资料室和接待室等。它宜跟生产管理用房等联建。2。第四节 化 验 室 化验室面积应按常规水质化验项目确定。根据给水厂规模,一般由理化分析室、毒理检验室、生物检验室(包括无菌室)、加热室、天平室、仪器室、药品贮藏室(包括毒品室)、办公室和更衣间等组成。第2.4.2条 化验室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4.2的规定。类 别给水厂规模(104m3/d)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面积(m2)定员(人)面积(m2)定员(人)2551060909011011016024455630606080801001334451

5、0202050160180180200688101001201201505668注:本表面积指给水厂一级化验室用房,不包括车间及班组化验用房。第2.4.3条 设有原子吸收、气相色谱分析仪等大型仪器配备的化验室,其面积可酌情增加。第五节 维 修 车 间第2.5.1条 维修车间一般包括机修间、电修间、水表修理间和泥木工间。第2.5.2条 给水厂机修间分为中修、小修两类,中修以维修部件为主,小修以维修零件为主,其类型的选用应考虑当地自来水公司的机修力量和协作条件确定。独立设置的泵站可按小修确定。 机修间面积和定足,应根据给水厂规模和维修类型确定,宜符合表2.5.3的规定。小 修中 修车间面积(m2)

6、辅助面积(m2)定 员(人)车间面积(m2)辅助面积(m2)定 员(人)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地表水水厂地下水水厂0.5250704060253520302525708060702535203046362570100609035453040575680110701003545304068675101001209010045604050796711013010012045604050810781020120150100130607050609107813016012014060705060101181020501501

7、901301607090608010128101602001401807090607011131012 机修间辅助面积指工具间、备品库、男女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室和办公室的总面积。给水厂规模小于10104m3/d时不可设置休息室。 机修间外设置冷工作棚时,其面积可按车间面积的20%40%计算。第2.5.6条 当地无水表修理力量,且规模在10104m3/d以下的给水厂,宜设置水表修理间,其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6的规定。给水厂规模(104m3/d)面积(m2)定员(人)0.522551020303040405022334注:地表水水厂与地下水水厂相同。第八节 食 堂第2.8.1条 给水规模(

8、104m3/d)面积定额(m2/人)0.522551010202050注: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相同。 就餐人员宜按最大班人数计(即当班的生产人员加上日班的生产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104m3/d面积定额可酌情增加;当大于50104m3/d面积定额可酌情减少。 食堂外应堆放煤和炉渣的场地,寒冷地区宜设菜窖。第九节 浴室与锅炉房 男女浴室的总面积(包括淋浴间、盥洗间及更衣室厕所等)应符合表2.9.1的规定。给水厂规模 (104m3/d)地表水水厂(m2)地下水水厂(m2)0.5225510102020502040405050606070708015252535354545555560第2.9.2

9、条 锅炉房的面积应根据需要确定。第2.9.3条 锅炉房外应有堆放煤和渣料的场地。第十节 堆 棚 给水厂应设管配件堆棚,其面积应符合表2.10.1的规定。给水规模(104m3/d)面积定额(m2/人)0.5225510102020503050508080100100200200250注: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相同。第十一节 绿 化 用 房第2.11.1条 绿化用房面积应根据绿化工定员和面积定额确定。绿化工定员可按经化面积确定,当绿化面积小于7000m2时绿化工定员了2人;绿化面积每增加700010000m2增配1人。绿化用房面积定额可按510m2/人计算。第十二节 传 达 室 传达室面积应符合表2.12.1的规定。给水规模(104m3/d)面积定额(m2/人)0.52255101020205015201520202525352535第十三节 宿 舍第2.13.1条 宿舍包括值班宿舍和单身宿舍。 值班宿舍是中、夜班工人临时休息用房,其面积可按4m2/人计算。宿舍人数宜按值班职工总人数的45%55%计算。 单身宿舍是指常住在厂内的单身男女职工住房,其面积可按5m2/人计算。宿舍人数宜按给水厂定员人数的35%45%计算。第十四节 其 他第2.14.1条 给水厂应设置露天操作工的休息室,其面积可按5m2/人的定额采用,总面积应不小于25m2。第2.14.2条 2/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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