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10.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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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终确认版本10.22)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特别提示: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署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 补充本合同1、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结构以及周边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

2、分了解并认可。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第二条 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是否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提交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签署有关文

3、件。如当日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4、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批,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退房,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商品房的全部余款或预计贷款数额与可实际贷款数额的差额,否则,甲方有随时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

4、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至乙方付清应付房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乙方要求甲方作为抵押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而作为上述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贷款银行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自甲方替乙方偿还贷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即视为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6、若因乙方过错(包括且不限于拒绝、迟延或不完整地签署相关文件/申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必要配合等)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5、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第三条 乙方同意: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商品房的权属转移手续,并委托甲方将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乙方贷款银行执管。1、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则乙方负责按银行之要求偿还按揭贷款或按与银行的其他约定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若因乙方未按时还款,或基于乙方按揭贷款的其他原因而使甲方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第四条 以下情况均为乙方逾期付款,乙

6、方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1、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放贷甲方帐户未足额收到应付款项;2、如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与乙方的应付房价款产生差额时,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该差额款项;3、乙方未按银行要求递交有关的个人资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使得按揭房价款未能按期、足额到达甲方帐户;4、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补足其差额项的;5、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6、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或推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如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届时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同时甲

7、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第四条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六条 补充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1、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代收或部分代收,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乙方须在甲方确定交房日前交付完本商品房所有房价款、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可接房,反之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7日内书面或者通过媒体广告、电话、邮件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乙方应按

8、交付通知上确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之后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若需提前交房,以甲方通知的提前交房时间为新的约定交房时间,通知方式包括媒体广告、传真、电话、邮件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3、如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即甲方的交房时间不因此顺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方已交付。4、本商品房正式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前,如有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自本商品房交付

9、乙方之日或视为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占有本商品房相应之商品房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到甲方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乙方已接房,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失、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风险)自约定交房日起由乙方承担。6、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甲方已按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委托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乙方已知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乙方在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付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7幢、1

10、3幢-16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 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洋房住宅(2幢-5幢、8幢-12幢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此物业服务费若有调整,则在依法确定后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作出公示。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前,物管收费面积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执行,其后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确定的面积执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前后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7、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暴乱等社会时间;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延迟而导致的延误;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命令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误。第七条 补充本合

11、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1、如因政府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照法律规定的面积误差调整方法调整房屋总价款,均不计利息。2、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约定的签署本商品房的房屋交接单之前提出退房,否则视为乙方放弃退房;3、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之权利时,双方应签署终止本合同的相关文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本商品房之房价款、有关税费(如有)及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双方按

12、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之日起30天内支付与乙方。除此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补偿,乙方亦无权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当双方办妥终止本合同登记及有关手续后,乙方对本商品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有权将本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第八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小区整体管理的需求,在小区内设置围墙等构筑物及开设小区出入口。第九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如因乙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或未能按期办理地产权证,或未按期提交办理上述事项的资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

13、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第十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六条1、若发生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未达到附件三的标准或房屋装修未达到附件四的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无偿为乙方把本商品房之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房屋装修至附件三、附件四规定之标准,且并不会因此而拒绝接房或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赔偿。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所列的材料的供应短缺或因其他原因以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内所列的材料,乙方同意为保证按时完成建筑工程,甲方可采用同等品质的其他材料代替。2、甲乙双方商定,重庆市质量检测院为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如检测结果合格的,一切

14、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则由甲方承担。3、甲乙双方商定,本商品房交付时如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甲方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本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后,甲方应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七条1、水、电、燃气、电话、光纤、网络及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在本商品房交付后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初装费和设备费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2、鉴于本项目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明确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外,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3、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

15、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幼儿园开业)的具体时间由公共配套建筑具体经营者最终确定。4、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乙方如下事宜:对于凯川紫依云6号楼(综合楼,派出所编号),含消防电梯在内共计有5部电梯,其中,临近消防电梯的电梯为甲方专用电梯,使用权限专属于甲方所有。对于上述事宜,乙方已明示知晓并承诺不侵犯甲方该部电梯的专属权。第十二条 补充本合同第十八条1、乙方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包括不限于:填写报修单据、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之人员进入本商品房进行检修等)。若因乙方拒绝提供配合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发出一次书面催告,乙方在催告函通知的日期届满

16、仍拒绝提供配合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及/或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保修、保修施工工期发生延期以及发生乙方自身损失的扩大(包括且不仅限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应由乙方承担。2、甲、乙双方商定,若双方对本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有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若双方对于由甲方作为商品房交付标准而提供的,但不属于建筑物的各类卫浴、厨房、家电设备的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在有争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用及鉴定机构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如有),应当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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