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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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劳动法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 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 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 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 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 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 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

2、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 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 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 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 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 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

3、求用人单位赔偿损 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 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J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 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 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 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 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

4、一般 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 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 决的申 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 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

5、不服终 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 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 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 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

6、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 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 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 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 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 告)”。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不服终局裁决十五日内 起诉)和第四十九条(不服终局裁决三十日内申请撤销)涉及的期 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 “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 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

7、定相一致。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 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 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 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 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

8、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 劳动关系。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 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 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 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 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 合同。外国人、港澳台 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16、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 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 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 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

10、四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 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 应予支持。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 实的,一般不予支持。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 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 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

11、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 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 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J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j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 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 决定作出后至仲裁

12、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 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 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 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 资。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 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 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3、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 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 2 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 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 基数。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 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 劳动报酬要求用

14、人单位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 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 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 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

15、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 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 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 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 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 2008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 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 支持。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 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 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 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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