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论农民工权益及其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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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论农民工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专 业 法律本科 年 级 12秋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2015年 4月 目 录一、农民工权益概述1(一)农民工的概念1(二)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及影响因素2(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犯4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原因8(一)社会历史原因8(二)经济原因9三、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10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10(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10(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11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11 四、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12 (一)加快制度创新12(二)制约行政权力13 (三)确立司法

2、特护制度13 (四)完善维权组织14参考文献: 16 论农民工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

3、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农民工权益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民生大事。【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20 论农民工权益及其法律保护一、农民工权益概述 (一)农民工的概念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

4、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在某些人心中农民工是贬义的,其实农民工并不一定是户籍在农村但到城市做工的一类人群特殊的群体朱鸿召中国流动人口心态调查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12。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打工的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统称为农场工人。从字面上分析,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

5、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在我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地掀起民工潮。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农村流向城市,目前离家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的农民已达1.4亿人,其规模比日本总人口还多一千万,而且今后还将继续增加。 (二)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及影响因素自2014年第三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综合影响,部分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对农民工就业造成影响。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的“就业情况快速调查”监测分析称,考虑到部分返乡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加上农村部分新成长劳动力,2015年需要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2000万人以上。但根据走访调研,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然有招工计划,不同的是岗位数量、招聘需求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1.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生产计划缩减,空港数量有所减少,招聘时间略有延后。但一些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创新所需,追加了一些新岗位的招聘需求。2.企业对新录员工的文化和技能水平要求提升。按照人保部的调研结果看,企业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工以上技能的比重,在历年持续提高的基础上,又分别上升了2个百分点和2.6个百分点。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当

7、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数量整体有所下降,招工时间推后,技能要求提高。 要研究农民工就业现状,不能不系统梳理农民工的就业影响因素。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相关因素大致如下:1.行业及企业外贸关联度及应对危机的能力。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或企业与出口外贸关联度越大,受到的冲击就越大。又因为这些企业多属于来料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位于整个产业链的末端,故而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大量农民工群体,首当其冲地受到危机冲击。而在这些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受冲击程度最大。但即便在这些企业中,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也有区别。一些企业在危机中及时调整对策,推出了产业升级战略,这就为其下一步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8、。另有一些企业以退为进,暂时捂紧荷包,缩减薪酬等开支,和员工一起过苦日子。等外商有新的订单调整,立即“反扑”,重新开工,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希望所在。2.区域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整体看,越是区域经济活力比较强,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地方,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就越强。众所周知,在此次危机中,由于对外开放程度高,沿海比内地受冲击程度严重,在订单减少、推迟或接不到订单的情况,企业开工不足或部分企业倒闭,带来了企业减员或岗位消失问题,使得在这些地区从业的农民工不得不提前返乡。而农民工返回的家乡多是重庆、成都、河南等内地城市。根据笔者观察,在成都重庆这两个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活力释放,

9、这些地区对于返乡农民工的安置和扶持力度更好,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返乡农民工就近安置。下一步,需要对这些地方解决就业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政策扶持 左学金,朱宇,王桂新中国人口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3.农民工自身文化技能水平。根据前述有关部门对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分析看,目前对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工的农民工需求比重在增加。这与目前正在推进的产业结构升级,对人才技能要求提升有关,也与劳动力市场更激烈的竞争有直接关联。4.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

10、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在户籍制度上给予更灵活的处理,并出台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人事代理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激励措施常凯从承受艰难到分享公平关于新时期劳动关系问题的多角透视,工人日报,2008。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犯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的内容上来说在于农民工工资即劳动报酬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众多因素更是直接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1.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2.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权频遭侵害。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

13、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欠薪事件屡屡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职工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一般农民工的工资仅为城市工人工资的一半,且没有其他的福利,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利于我们城乡一体化发展,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对农民工人格的歧视朱鸿召中国流动人口心态调查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14。二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严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但是现实当中的许多雇主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些雇主甚至对讨薪的劳动者实行暴力威胁, 例如2009年12月14日,几名被拖

14、欠工资的农民工来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的中博建筑集团武汉公司讨要薪资,与民工发生冲突,还有2010年2月9日26名农民工因讨薪被打在郑州闹市集体乞讨,讨薪农民工遭辱事件再一次证明了农民工生存的境况,生命安全竟遭到如此的写照。尽管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在老板的暴力威胁下,民工显得很被动。另据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3.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全得不到保障。说起用工环境,人们很容易想起“血汗工厂”的概念,尽管这些年来随着现代企业责任意识的强化,“血汗工厂”的理念面临社会舆论压力,要求改善用工环境,善待农民工,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人的思维和价值理念倾斜。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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