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统计年报和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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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若干问题解答 为保证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年快报及2010年劳动统计季报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劳动统计年报会议精神,市统计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突出劳动统计改革重心,现将关于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季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联系。一、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一)劳动统计报表范围的有关事项省统计局关于劳动统计报表的范围:劳动统计年报范围为城镇以上单位及私营经济单位。全省私营经济单位

2、工资统计按规模分别进行,其中规模以上(或规下私营100人及以上)的私营经济单位按现行城镇以上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规模以下(且大于20人,小于100人)私营经济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样方法、样本单位均与2008年保持不变。规模以上私营经济单位是指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具有专业资质等级的私营建筑业、年计划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私营住宿业企业。反映职工文化素质和人才资源情况

3、的统计指标范围为单位全部从业人员。(二)2009年劳动统计年报统计指标变化情况。综合年报表新增加指标: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I302,ZI303表)的甲栏分组中的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中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三)2010年劳动统计定期报表统计指标变化情况综合定期报表新增加指标: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的甲栏分组中的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中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二、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一)指标解释1、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

4、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2、人才资源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3、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

5、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4、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4小项的合计项。5、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6、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技术工人)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6小项的合计项。7、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

6、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年,并有突出业绩。(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8、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

8、业工作22年,并有突出业绩。(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9、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

9、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4年。(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10、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

10、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水平的人员。(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11、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水平的

11、人员。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12、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13、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14、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二)问题解答1、办事人员中是否包括在单位看大门的人员?答:办事人员包括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

12、人员。这里的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都是指专职人员。2、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在统计单位从业人员时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工?答:根据单位从业人员和在岗职工的统计口径,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报酬,而是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管理费,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工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而用工单位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统计;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则应由用工单位统计其为在岗职工人数及工资。因此,不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都应将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统计

13、在单位从业人员中。3、规模以上的私营单位的具体范围?答:包括去年年报口径中的私营规模以上单位,以及私营规模以下单位中所有从业人员数100人及以上的单位。4、规模以下的私营单位样本确定?答:私营规模以下(且大于20人,小于100人)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样方法与2008年保持不变。样本有关、停或行业门类(20个大门类)变动等情况的要及时替换,样本量不足的要适当补充。5、事业和机关招收的培训生,培训前或培训期间已办理招工手续,均统计为“在岗职工”。培训期间未办理招工手续,无论补贴金额多少,均不作“在岗职工”统计。 6、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营销人员、医药代表、公安的联防队员等拿佣金的人员无

14、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其他从业人员”统计。7、 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8、 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其补发的工资总额在实发时间统计。9、 职工不休假补贴,应统计为“工资总额”。10、年薪制的职工,按实发时间统计。11、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住房、医疗等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单位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计入工资总额,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都应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大病统筹、住房公积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12、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

15、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兼职人员和人事第二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3、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有的工作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14、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资、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应统计为“工资总额”。15、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入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本地统计。(三)2009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审核注意点1、人才资源包括:(1)、机关、社会团体的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2)、企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企事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企事业机关的技术工人。企事业单位中,人才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工人2、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前提: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此前提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受聘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5)持有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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