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定额说明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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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说 明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2)-2017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

2、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

3、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建筑工程LD/TT2.111-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装饰工程LD/T73.14-2008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划分:土石

4、方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5、。2本定额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材料损耗率详见附录三。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本定额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5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6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7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本定额第

6、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8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9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7、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10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11本定额

8、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2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八、关于机械。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

9、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5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九、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工程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按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十一、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

10、平面面积2.5%的库房、暗室等,可以其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20元(其中二类人工0.05工日)计算洞库照明费。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十三、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高度。外檐沟檐高算至檐口底高度,内檐沟檐高算至与檐沟相连的屋面板板底高度,平屋面檐高算至屋面板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十四、本定额结合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的推广,根据现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

11、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发布),新增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三种浙江省主导推广的工业化建筑结构类型的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定额,其定义如下: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等。钢结构:包括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结构,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包括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框架-核心筒(剪力墙)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钢管混凝土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12、,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十五、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十六、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十七、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十八、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十九、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二十、本定额

13、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1 总 则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 0.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 0. 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 0. 2 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 0. 3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 0. 4 围护

14、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 0. 5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 0. 6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 0. 7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 0. 8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 0. 9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 0. 10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 0. 11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 0. 12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

15、平交通的空间。2. 0. 13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 0. 14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 0. 15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 0. 16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 0. 17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 0. 18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 0. 19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 0. 20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 0. 21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 0. 2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 0. 23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 0. 24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 0. 25 骑楼建筑底层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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