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现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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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吊装安全作业指导书一、材料及主要机具:1、桁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检验报告单。2、钢丝绳:选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 GB1102- 74标准。3、限位保险安装置:必须有出厂合格证。4、轨道:应选用38KG/M或 43KG/M接头应错开1.5m以上,两轨高 差 +40mm5、主要机具:卷扬机、吊具、钢丝绳、轨道、滑轮组等。二、作业条件:1、起重机吊装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2、电源应符合要求。3、作业现场要有安全防坠设施,防止触电、高坠、起重伤害等事故。三、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架空电线以及构件重量 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

2、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3、必须遵守“十不吊”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4、起重吊装安装后,必须按规定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5、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6、起重机行驶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或下沉现象,轨道压板螺栓完整有 效,轨道末端应有上档装置和限位器撞杆7、工作前应检查转动部位润滑油量,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种限位和 保险装置等,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修整,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 施工。8操作人员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操作人员 按电铃发信号。9、工作休息或下班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10、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行实验,严禁任何人从吊物下方通过。11、工作完毕,应用夹轨钳把设备夹紧在轨道上,

3、切断电源。12、当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临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一、材料:1、电线:必须符合要求,采用三相五线电缆。2、漏电保护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3、配电箱:必须符合施工用电要求。二、作业条件:1、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2、所用电缆必须符合TN S供电系统。3、作业场地必须由防火和必要的通风措施,防止发生烧伤、触电及 火灾等事故。三、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一机、一闸、一箱、一漏”。2、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装置,照明线路接线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3、宿舍、淋浴间、仓库照明采用 36V安全电压。4、人工挖孔的照明必须使用不大于 12V的照明电压。5、在潮

4、湿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 24R。6、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 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 用电工绝缘工具。7、接引电源工作,必须有维修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监护。8施工用电用毕后,应有电工进行拆除。9、严禁非电工拆装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架设应符合 施工用电要求。10、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11、电器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12、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13、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14、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器设备要做好防雷接 地

5、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及静电火花引起火灾。15、各种电器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 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高空安全作业指导书一、材料:1、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2、防护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二、作业条件: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作业。2、临边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三、安全措施: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 动防护用品。2、高空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3、施工前要做好交底工作,落实安全措施。4、拆下物件禁止抛掷,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 可靠

6、的防滑措施。5、六级以上强风严禁高处作业。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工长、 项目经理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7、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严禁攀登其它设施。&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及全体参建单位。第三条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第二章 防火组织制度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

7、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委员会(领导 小组),每个部位应设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防火监督员,负责防火日常业务工作。第七条 定期召开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 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火管理制度, 使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第八条 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 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 展消防法和防火

8、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 强化职工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 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 90%以上。第十条 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防火、灭 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 训。第一条 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 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第四章 职 责第十二条 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 施。(二)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 定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三)协调

9、各部门达成共识,使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防火责任 制,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第十三条 常务指挥工作职责(一)常务指挥是指挥部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指挥部的防火工作全面负(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 规,组织防火宣传教育。(三)确定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防火制度措施, 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四)为使各级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 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 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防火职责(一)了解本

10、岗位的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防火工作、 任务和违章责任。(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 材,会扑灭初期火灾。第五章 记 录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一)防火安全会议记录。(二)使火审批记录。(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六)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七)重要部位防火档案第六章 平面布局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 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 搭设材料、防火

11、间距和消防水源等 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 位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指挥部质量监督 部备案。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 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 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 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防火部门同意。(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 小于100米。(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

12、0米(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 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 火对单位处2000 5000元罚款,领导200 500元罚款。第七章 火 源第十八条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定地点操作。第十九条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第二一条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第二十二条明火周围不得烘烤

13、、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二十三条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第二十四条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第二十五条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第八章 电 源第二十六条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 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 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第二十七条 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九条 线路的敷设,应按额定容量将主线和支线单独分开, 不得主线支线混合,使线路前端超负荷运行

14、,引起火灾。第三十条电线连接必须牢固,不得采用搭接或用小木杆压紧等方式固定电线。第三一条 在电控盘下面不能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使用碘钨灯烘烤或照明,急需使用必须向 指挥部质量监督部申报,按临时用火审批,否则视为非法用火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员工使用的电褥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 要求,否则处50100元罚款。第九章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灭火工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凡不 符合使用要求的,必须更换和补充,确保完好使用。第三十五条灭火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损坏,如有违反处100元罚或警告。第三十六条 用火作业区每3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15、材,木工作 业区、仓库区等部位每5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油库、变电 所、机关办公楼等重点部位应配置5个以上灭火器。灭火器材应放在 明显、便于取到的位置。室外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做遮光、防雨保护, 以防失效。第十章 防火制度第三十七条 油库(加油站)(一)油库应当设在地势较低的部位,以免起火时沿着躺油痕迹燃烧,扩大火灾范围。(二)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 油罐应直接全部埋入 地下或露天架设。掩埋油罐的上部不得再进行房屋建筑。 露天油罐架 设的支座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在支座下面不得搭设构造物或作其它用 途。(三)油罐放油口下面,应设集油槽或挖集油坑。(四)油库(加油站)及其周围30米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用 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库内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 修车辆、敲击铁器等。(五)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外应当设置永久醒目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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