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责任处罚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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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第九十一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为董事会)、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违者处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

2、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3、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权:现场检查权、现场解决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压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4、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解决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拟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5、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6、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四、瞒报或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

7、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合用原则不满14

8、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负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别人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该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决

9、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也要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除可当场作出处罚外,合用。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

10、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行由专

11、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平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煤矿安全

12、监察条例 安全设施和条件违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断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成规定,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合未使

13、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有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派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

14、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规处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解决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15、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关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解决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营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熟悉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五证一照),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熟悉停产整顿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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