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收款到质保金-建筑服务全业务流程的税会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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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感恩每一天的付出!从预收款到质保金:建筑服务全业务流程的税会处理1、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无需开票和纳税申报,但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实操要点:要正确理解预收款内涵和外延,注意票据的开具,预缴税款如取得分包单位的票据,可以差额预缴,注意预收款的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异地预缴的区别。2、成本费用要区分成本费用对应项目的计税方法,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操要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取得符合规定票据的,

2、可以差额扣除,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部分地区(湖北、青岛、苏州工业园区)将差额扣除项放宽至符合条件的材料款。注意: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预缴后,取得专票的分包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3、验工计价实操要点:验工计价本身不会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甲方计量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确定损益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不区分计税方法),待现实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转入应交税费科目。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计提4、收取工程进度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建筑服务发生

3、后,只要实际收取款项,无论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否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均视同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款项,建筑业企业应就收款总额发生纳税义务。实操要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可开票,要申报,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预缴(注意附加税费),前期已经计提待转销项税额的,还需要结转至应交税费。参考文章关注|外管证的动向、政策和实操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销项-进项-(总包收款-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补税额=(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总包收款-分包款)1.033%5、竣工结算与验工计价一样,竣工结算本身不触发纳税义务的发生(特定情形除外)。实操要点:竣工结算既包括对甲方的结算,也包括对分供方的结算

4、,最终的不含税的成本反映在工程施工借方,不含税的收入反映在工程结算的贷方,结算完毕将两者对冲结平。借:工程结算贷:工程施工与甲方与分包方的债权债务反映在往来科目中,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6、质保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操要点:总包企业被建设单位扣押,以及分包单位被总包单位扣押的质保金,尽管已经达到书面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只要没有实际收款,均不发生纳税义务。这是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个特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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